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特别是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了大量管用、实用、好用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按照省政府“效能提升年”工作部署,为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从税收、财政、金融、社保、就业、用能、土地、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系统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发展的86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梳理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了政策咨询落实渠道,以期通过大力推广、广泛宣传,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


    税收减免政策(46项)

    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7.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8.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9.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0.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黔财税〔2022〕7号文件,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黔财税〔2022〕7号文件,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7.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该条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8.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19.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0.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7.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8.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29.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0.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7.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8.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39.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2017年第17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号公告)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40.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4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4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4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4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局 覃宁0854-3928890

    4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税收增量部分的20%、30%、40%作为企业奖励。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韦献令 08543921006

    4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州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韦献令 08543921006


    财政支持政策(9项)

    1.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新引进的优质平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正常运营半年后,按照其设备购置、关键应用技术及软件委托开发投资(按当年市场价评估)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2.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入驻国有性质办公用房的,每年给予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对租用民营性质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补助面积按企业正式员工每人15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台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3.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每年60%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并协调通信运营商给予宽带租赁费用最低折扣。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4.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要求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积极配合新增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5.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电商平台类企业,实现黔南州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在黔南州缴纳税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6.政策类别: 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 年免除6个月房租,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房租。2022 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黔管发〔2022〕6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王君08543926880

    7.政策类别:财政支持政策

    执行标准:

    实行农业市场主体发展激励。

    ①新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享受州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享受州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州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享受县级奖励2万元。

    ②10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组建联合社(总社),年内无不良信誉和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享受州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享受州级一次性奖励8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享受州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③新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的享受州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示范社一次性享受州级奖励2万元。新评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享受县级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 2022—2025 )的通知》(三府发〔2022〕13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张高林 08543921153

    8.政策类别:财政支持政策

    执行标准:

    实行农业市场主体发展激励。新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组建联合社(总社),年内无不良信誉和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示范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 2022—2025 )的通知》(黔南府发〔2022〕4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张高林08543921153

    9.政策类别:财政支持政策

    执行标准:

    一、奖励对象。本方案主要对全州粮油、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等重点农业主导产业,在农产品精深加工、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并在州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农业企业进行奖励。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农产品精深加工类奖励内容及标准

    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我州农产品精深加工,按农业主导产业类型设立奖励。

    1.粮油加工。对生产加工粮油,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0%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2.茶叶加工。对生产加工条叶,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4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95%以上的茶叶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3.蔬菜(含辣椒)加工。对生产加工蔬菜,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5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90%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蔬菜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4.水果(含刺梨)加工。对生产加工水果,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2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5%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水果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5. 其他类(含中药材)加工。对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5%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奖励内容及标准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鼓励企业争创州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获得州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二品一标”创建奖励内容及标准

    支持“二品一标”创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按期换证、续展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生产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业现代化财源建设奖励方案》的通知(黔南农字〔2022〕17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张高林08543921153

    金融优惠政策(7项)

    1.政策类别:金融优惠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服务外包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或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2.政策类别:金融优惠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金融结算平台类企业,在黔南州建立本地化金融结算平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3.政策类别:金融优惠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文化创意平台类企业,按照企业云资源租用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4.政策类别:金融优惠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仅按本条扶持政策进行奖励。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及以上,每两个月缴纳税额(含网络货运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扣的各项税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以下扶持:

    (1)财政奖补。以货物运输缴纳税额为基础,按现行财政体制,将州、县(市)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两月一兑付,每个单月底前拨付前两个月(以缴纳税收时间为准)90%奖励资金,剩余部分次年进行结算。

    (2)贡献奖励。对在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保险等增值服务且纳税贡献较大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其贡献给予额外的资金奖励,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县(市)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 08543921006

    5.政策类别:金融优惠政策

    执行标准:(1)继续单列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实现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2)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3)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政策依据:《贵州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办发〔2022〕9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单位:黔南银保监分局三都监管组何世春

    0854-3921610

    6.政策类别:金融优惠政策

    执行标准: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增贷款给予贴息。企业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根据申报企业获得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按获得银行贷款当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企业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给予1年期的贴息。企业贷款期限低于1年(含)的,按实际贷款期限,以1年期贴息标准额度进行折算。企业提前还本付息,按实际贷款期限,以1年期贴息标准额度进行折算。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创新金融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张高林 08543921153


    7.政策类别:金融优惠政策

    执行标准:省级16家农产品(食品)深加工高成长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单个承贷主体一个信贷周期内,单户原则上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贷款期限根据承贷主体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收购短期贷申报工作的通知》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张高林 08543921153


    社会保障政策(5项)

    1.政策类别:社会保障

    执行标准:子女教育保障。上述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子女按照学校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县教育部门根据学位空缺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2.政策类别:社会保障

    执行标准:社保服务。企业在黔南州注册后依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3.政策类别:社会保障政策

    执行标准:一次性扩岗补助每人1500元

    政策依据: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2号),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招一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春良0854-4810669

    4.政策类别:社会保障政策

    执行标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或不超过1人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春良0854-4810669

    5.政策类别:社会保障政策

    执行标准:社会保险缓缴政策,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二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以下简称:17个行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5个特困行业、17个行业以及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5个特困行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34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潘小川0854-3921250

    就业创业政策(8项)

    1.政策类别:就业创业

    执行标准:1.支持企业与机构合作开展培训班。企业出资委托企业内部教育培训中心、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训前向人社部门申报开班,训后通过鉴定评价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专项能力证书的,根据不同等级按照每人每天70元至150元标准,按照取证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次补贴天数不超过40天;企校合作或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至6000元(最长三年)。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2.支持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对新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技能等级不同,按照每人4000元至8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培训补贴;对新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补贴,其他企业职工,参照上述标准的60%补贴,由本人或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补贴。

    3.鼓励各类企业(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十大工业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等),提前向人社部门备案申请,聘请企业培训讲师、行业专家、中(高)级工、技师和科技特派员,以及“土专家”“田教授”民族民间传承人、工匠大师等,自行组织员工(包含季节工、计件工等领取劳动报酬的各类劳动者)开展各类劳动技能技术或技能单元的短平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实操测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每次培训补贴不超过3天,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江雪0854-3022021

    2.政策类别:就业创业

    执行标准: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企业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明丽0854-4811786

    3.政策类别:就业创业

    执行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明丽0854-4811786

    4.政策类别:就业创业

    执行标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婷婷0854-3028277

    5.政策类别:就业创业

    执行标准:县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三类人员”21人以上并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吸纳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和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燕滔0854-3028696

    6.政策类别:就业创业

    执行标准:对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易地移民搬迁户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满半年可申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业农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围绕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燕滔0854-3028696

    7.政策类别:就业创业政策-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执行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省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燕滔0854-3028696

    8.政策类别:就业创业政策-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执行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省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燕滔0854-3028696



    土地相关政策(1项)

    1.政策类别土地相关政策

    执行标准对近期受让的土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或到期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报经土地出让方同意后,可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和规划设计要求,分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策依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石庆灵0854-3922757



    政务服务政策(10项)

    1.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仅按本条扶持政策进行奖励。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及以上,每两个月缴纳税额(含网络货运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扣的各项税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相关税收政策服务,辅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申报手续,规范开展网络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业务。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2.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证照办理服务。对来黔南投资平台经济的企业,提供平台经济所需证照办理及政策兑现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韦献令08543921006

    3.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韦爽、08543928595

    4.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韦爽08543928595

    5.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广泛开展法治宣讲、为企业营造法治环境、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等四个方面为三都县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政策依据:《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三都水族自治县工商联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司通〔2022〕49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罗遵敏0854-3922212

    6.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缓交水资源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

    政策依据:《贵州省水利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水办〔2020〕5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务局饶能力0854-3925337

    7.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疫情期间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提出申请后,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前提下先行开工建设,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政策依据:《贵州省水利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水办〔2020〕5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务局吴连春0854-3925337

    8.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和食品经营许可等事项,均可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不便在网上办理的,可通过EMS邮政寄递材料申请办理,也可预约现场进行办理。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覃珍凤0854-4810838

    9.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覃珍凤0854-4810838

    10.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移出,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覃珍凤0854-481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