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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28205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2-19 17:35:4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教育局2024年非公开信息目录
三都水族自治县教育局2024年非公开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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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非公开信息内容

理由或依据

1

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

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工作作出的批示、指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3

全县教育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4

中小学学籍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5

各项考试的考生信息及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6

受资助学生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7

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档案信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条“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决定等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


8

信访维稳等敏感工作文件、会议纪要、情况报告及信访维稳事件材料及信访人员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信访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9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明:1.本目录仅适用于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清单;

          2.本目录将根据本行政机关职责和权限变化作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本目录由三都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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