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林业局:

发来《关于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及附件收悉。经认真阅研,现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如下:

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四)《贵州省森林条例(2023修正)》。

二、审核事项

(一)起草主体:根据县林业局法定职责,该部门负责“承担全县林地管理相关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故《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下称《制度》)起草主体为县林业局,起草主体适格。

(二)制定主体及制定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和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县级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制度机制符合县政府制定主体资格和权限。

(三)制定内容:制度》共十五条,包含制定目的和依据、迹地更新造林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相应的考核机制、造林的基本原则和方式、造林的面积、造林的标准、造林成果验收等内容,整体要素和具体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森林条例》的规定。

(四)制定程序:制度》由县林业局自行组织起草,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过本部门合法性审核通过,并经过本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制定程序符合《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之规定。

三、审核意见

经审核,《制度》制定主体适格、制定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各相关单位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的情形,我局予以审查通过。

修改意见:一是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下放给具体执行机关。”,故《制度》第十四条的解释机关请更正为制定机关(行文机关),即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最终行文时确定的为准。二是《制度》第十五条中的“下发之日”请修改为规范表述,即“公布之日”。

四、后续程序

《制度》是拟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度》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后,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完成向州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

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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