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由我局牵头负责组织对全县现行有效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部门征求意见,现形成《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待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将形成清理的结果性文件。经组织人员认真阅研,现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如下:
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37号);
(三)《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二、审核事项
(一)制定主体及制定权限: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清理结果作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决定”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之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形成清理的结果性文件,符合制定主体资格和制定权限。
(二)制定内容:根据《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建议废止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逐一列明文件名称、文号以及文件的效力层级,写明清理的具体情况及理由,并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具体的清理建议。整体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规定。
(四)制定程序: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清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部门征求意见,制定程序符合《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之规定。
三、审核意见
经审核,县人民政府根据《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作出决定所形成的清理的结果性文件,制定主体适格、制定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没有设定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各相关单位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的情形,我局予以审核通过。
四、后续程序
清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性文件属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完成向州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
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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