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
发来《关于对<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及附件收悉。经认真阅研,现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如下:
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二)《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
(三)《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
(四)《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二、审核事项
(一)起草主体: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故《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下称《通告》)起草主体为县林业局,起草主体适格。
(二)制定主体及制定权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故制定县级森林草原防火通告文件符合县政府制定主体资格和权限。
(三)制定内容:《通告》共六条八部分,包含制定目的和依据、禁火期、禁火区、禁火事项、用火审批说明、责任追究、文件效力以及各相关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在上位规定框架下,明确规定了我县的森林草原禁火期和森林草原禁火区,罗列六类具体的禁火行为,对特殊用火行为的审批作出说明,并公布了全县各森林防火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整体框架和内容符合《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的规定。
(四)制定程序:《通告》由县林业局自行组织编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过本部门合法性审核通过,并经过本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制定程序符合《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之规定。
三、审核意见
经审核,《通告》制定主体适格、制定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各相关单位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的情形,我局予以审查通过。
四、后续程序
《通告》是拟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通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后,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完成向州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
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5年1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