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

发来《关于提请对〈三都水族自治县2025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组织人员认真阅研,现答复如下:

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三)《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89)

(四)《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审核事项

(一)起草主体: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第三部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发放范围、测算发放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故《三都水族自治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起草主体为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主体适格。

(二)制定主体及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第三部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发放范围、测算发放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和《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部分“实施内容”的第四条“补贴程序”的第2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实施并在官网公布,实施方案印发30日内由市(州)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故制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符合县人民政府制定主体资格和权限

(三)制定内容:《方案》共四部分,包含工作目标与组织机构、实施内容、保障措施。在上位规定框架下,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说明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和发放时间,对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经费的使用作出要求,提出工作保障措施,整体框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四)制定程序:《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过本部门合法性审核通过,并经过本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制定程序符合《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之规定。

三、审核意见

经审核,《方案》制定主体适格、制定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各相关单位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的情形,我局予以审查通过。

四、后续程序

《方案》是拟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后,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完成向州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

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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