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 发文字号: | 三府办发〔2023〕3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9-15 |
| 废止日期: |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号)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与初审。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认定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联合审查。初审通过的项目,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发改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自然资源对项目土地性质及规划可行性进行评审、财政对项目资金来源方式可行性进行评审、税务对原性质有调整的项目能否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进行评审、工信对工业园区项目进行评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进行联合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审核资料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未获得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可提供说明作为依据);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州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项目建设方案;
7.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四、评审核发及管理
(一)初审通过的项目,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水务、环保、供电、消防、税务、项目所在地政府(办事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联合审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项目认定书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四)项目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五)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参考模板)
附件1
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参考模板)
证书编号: XX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本省、州、县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XX联合审查会议,现认定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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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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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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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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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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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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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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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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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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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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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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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预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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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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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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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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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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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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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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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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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可注明认定书有效期)
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参考模板)
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我单位用已取得三都水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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