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文机关: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所属领域: 林业
发文字号: 三府发〔2023〕15号 成文日期: 2023-12-31
文件状态: 已废止 施行日期: 2023-12-31
废止日期: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三府发〔2025〕2号),此件已废止。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禁火期:101日至531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21日至430日为森林火灾高风险期。

二、森林禁火区:全县林区及距林区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其中:尧人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方)公益林、国有林场等为全年野外禁火区。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土田坎、烧秸秆、烧放牧坡等农事活动。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焚烧香、纸、烛、挂放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活动。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火做饭、烧火取暖、照明、野炊烧烤、篝火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山驱兽、烧蜂、熏蚁等行为。

(五)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内、在林区内乱丢烟头。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行为。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禁火令的,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依法处理。

(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凡阻扰、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妨碍执行公务严肃处理。

五、重点时段值守、检查

(一)森林禁火期内及森林火险等级高的时段,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国有林场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设立执勤岗点,对主要林区路口、公路主干线、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山林纠纷地、往年火灾发生地等重点区域明确专人严防死守,杜绝火源进入山林。

(二)清明、除夕、元宵等重点时段期间,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主要路口、重点林区、重要部位及火灾多发区增设执勤岗点,对过往车辆及上山人群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有携带香、蜡、纸、烛、烟花爆竹等祭祀品上坟的要立即制止,倡导移风易俗,转变观念,采用送鲜花、植树等方式进行文明祭祀。

六、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七、预防扑救

各镇(街道)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实行属地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护林防火巡逻队,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一旦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或火情、火灾,要按属地管理、就近处置的原则,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相邻镇(街道)应实行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保联防区域森林资源安全。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公安、林业、应急、农业、供电、工信、市场监管、民政、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火源管控,强化火险预警、加强火情巡查、严肃火灾调查,确保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及时报告、举报、扑救等行为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野外用火巡查管控不力,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24小时举报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0854-3924418

县林业局:0854-3922442国有林场:0854-3923807

三合街道:0854-3922527凤羽街道:0854-4810553

大 河 镇:0854-3811006中 和 镇:0854-3010009

都 江 镇:0854-3881008普 安 镇:0854-3980003

九 阡 镇:0854-3061028周 覃 镇:0854-3080091

此令。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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