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TY-2015-000229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8-07 00:00: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巅峰魅力休闲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三环罚字〔2015〕13号
三都县巅峰魅力休闲吧(经典时光休闲吧)
营业执照注册号:522732600049013
法定代表人:陆秋蓉
住所:三都县河滨东路7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5年7月31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三都县巅峰魅力休闲吧(经典时光休闲吧)(以下简称“休闲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休闲吧2010年1月开业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有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所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休闲吧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8月 3日告知你休闲吧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休闲吧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休闲吧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递交任何书面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的,视你休闲吧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时也放弃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告字〔2015〕13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休闲吧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休闲吧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开据缴费单将罚款缴至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集中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咖休闲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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