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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31335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5-28 09:05: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监处罚〔2022〕07-05号)
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监处罚〔2022〕0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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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三都县海远生活超市(韦祖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2MAALUFG6XF

住所(住址):三都县中和镇雪花湖社区南面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韦祖岸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都县中和镇雪花湖社区南面入口处正在营业的三都县海远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食品销售区第一排货架和第二排货架上有以下食品销售:(1.哇哈哈锌爽歪歪,净含量:200g,数量8板,生产日期:20210719,保质期:8个月;2.老面包,净含量155克,数量:4包;生产日期:20210817,保质期:6个月;3.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净含量160克,数量:8包,生产日期:20210904,保质期:6个月;4.蛋黄派(蛋类芯饼),净含量180克,数量:4包,生产日期:20210827,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撰写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经营者韦祖岸现场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于2022年4月14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指定莫玉蓉、杨先传为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立案调查。2022年4月21日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韦祖岸进行了询问,并撰写调查询问笔录材料,经营者韦祖岸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将食品“8板哇哈哈锌爽歪歪(生产日期:20210719,保质期:8个月)、4包老面包(生产日期:20210817,保质期:6个月)、8包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生产日期:20210904,保质期:6个月)、4包蛋黄派蛋类芯饼(生产日期:20210827,保质期:6个月)”陈列于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过期食品“娃哈哈锌爽歪歪”的购进价为7元/板,销售价为9元/板;“老面包”的购进价1.6元/包,销售价2元/包;“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的购进价3.7元/包,销售价5元/包;“蛋黄派蛋类芯饼”的购进价3.7元/包,销售价5元/包。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四种食品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四种食品的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已现场扣押的8板哇哈哈锌爽歪歪、4包老面包、8包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和4包蛋黄派蛋类芯饼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另查实,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4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2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三市监强制﹝2022﹞zh-04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和涉案物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等情况;

3.2022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的经营者韦祖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合法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5.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上打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4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市监罚告〔2022〕07-0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2年5月5日下午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未提出听证请求,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认可,对罚款幅度提出异议:“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未接到投诉举报平台关于当事人涉案违法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经营规模小,家有年迈母亲,小孩在读书,受疫情影响,农村人流量少,经营不正常,收入低,开支大,并且欠供货商尾款,本店经营亏损等。”的困难为由,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根据当事人递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于2022年5月23日在县局六楼会议室召开案件评审会,通过会议表决,本局一致认定当事人三都县海远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未接到投诉举报平台关于当事人涉案违法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少仅140元,远不足一万元,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使案件调查得以顺利进行,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意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进货未履行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处50000元以上罚款。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进货未履行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未接到投诉举报平台关于当事人涉案违法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仅140元,远不足一万元,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使案件调查得以顺利进行,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指情形,从法律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案件主观、客观等方面,遵循法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哇哈哈锌爽歪歪8板、老面包4包、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8包、蛋黄派(蛋类芯饼)4包。);

3.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方式:1、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柜台缴纳罚没款;2、通过扫描“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按照提示缴纳罚没款;该笔罚没款直接缴入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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