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72338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8-10 15:59:5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
一、蒙某某毁坏林地案
(一)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凤羽街道城南往茅寨方向砍伐林木,要求我局前往调查处理,林业行政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到实地调查,在当地生态护林员的协助下,通过走访当地群众得知违法嫌疑人为蒙某某,被毁坏林地位于三都县凤羽街道万户水寨中纳某某组“青冈弯”坡,林地已被挖掘机在原有2米宽的泥土路开挖拓宽成一条5.2米宽路面,林地上的植被已被挖倒,林地表面已挖成泥土路,造成林地和林木被毁坏。
(二)调查处理: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蒙某某进行调查,蒙某某承认为发展产业,扩宽道路方便运输,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用挖机在自家承包的林地上将原有2米宽的小路拓宽成5.2米宽的产业路。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三都水族自治县蒙某某毁坏林地和林木案调查报告》显示,被毁坏的林地共1个小班,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面积 0.888 亩,林木蓄积量 3.3330立方米(其中:杉木0.3528立方米,硬阔叶树2.9802立方米),毁坏林木46株(其中:杉木9株,硬阔叶树37株),被毁坏林地上的植被已全部被破坏,毁坏林地可通过回填土后具备林木种植条件。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7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向蒙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告知书》,蒙某某当场签字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2年2月2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蒙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毁坏林地面积0.88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毁坏林地面积0.888亩(计59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5.00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2960元。
(三)法律分析:本案是蒙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擅自用挖机拓宽路面,造成林地和林木遭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蒙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擅自用挖机拓宽路面造成林地和林木毁坏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为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震慑了擅自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林地上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定执行,无论有何种理由,没有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林地上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的,以毁坏林地、林木论处。
二、潘某某滥伐林木案
(一)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4日上午,潘某某到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称其一车木材被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九阡派出所查获,因其未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九阡派出所责令潘某某到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接受调查。根据其交代的情况,林业执法人员于10月25日上午前往实地调查,九阡派出所查获的林木系潘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18日无证采伐位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九阡村某某组“丙八”坡自家的林木。
(二)调查处理: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并安排执法人员到实地调查林木采伐情况,经对当事人潘某某进行调查,潘某某承认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18日无证采伐位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九阡村某某组“丙八”坡自家的林木。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三都水族自治县潘某某滥伐林木案调查报告》显示,潘某某滥伐林木共1个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用材林,滥伐林木蓄积3.0457立方米,林木经济价值1675.13元,滥伐林地面积1.76亩,滥伐马尾松12株。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25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向潘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告知书》,潘某某当场签字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2年10月30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潘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2023年3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12株的二倍,计补种树木24株。3.处滥伐林木价值1675.13元三倍的罚款,计罚款5025.39元。
(三)法律分析:本案是潘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无证采伐自家林木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潘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无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潘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为规范林木采伐秩序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震慑了无证采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采伐自家承包经营林地上的林木或通过流转获得他人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或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三、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下午7时15分,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凤羽街道兴乐村姑挂村某某组“内姑月”坡发生森林火灾,当地群众及村委会已组织扑灭,请调查处理”。接到火情后,林业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1日前往现场调查,失火地点位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凤羽街道兴乐村姑挂村某某组“内姑月”坡,系杨某某在自家地里烧杂草堆引起的山林失火。
(二)调查处理: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22年4月8日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杨某某进行调查,杨某某承认在内姑月”坡自家地里烧杂草堆时,由于当天太阳大,风也大,引发失火,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三都水族自治县杨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调查报告》显示,杨某某失火地点位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凤羽街道兴乐村姑挂村某某组“内姑月”坡,共2个小班,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过火面积0.26公顷(计3.9亩),其中:无立木林地0.2公顷(计3亩),乔木林地0.6公顷(计0.9亩)。烧死林木蓄积量8.18立方米,其中:马尾松7.88立方米,杂木0.3立方米。烧死林木198株,其中:马尾松共191株,杂木7株,造成林木经济损失4484元,未造成森林火灾。杨某某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月20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向杨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杨某某当场签字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2年5月26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处罚款500.00元。
(三)法律分析:本案是杨某某以清理自家地里杂草为目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农事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为保护森林资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震慑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有严格的批准程序,行为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使用明火,焚烧香、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吸烟,烧灰积肥,烧蜂、烧火取暖和春游野炊等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均以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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