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181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1-23 11:46: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为监督水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执法机构的投诉举报,并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法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对同一事实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和地址,以便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其中:
1.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2.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八条 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按照《三都县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三都县水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854—3921737。
第十一条 承办的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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