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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3065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21 17:16: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三都水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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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业务科
2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业务科
3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业务科
4 对《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业务科
5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业务科
6 对违反《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业务科
7 对违反《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务科
8 对违反《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业务科
9 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第三十九条


业务科
10 统计监督检查、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业务科
11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业务科
12 对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先进集体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业务科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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