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
| 索 引 号: | GZTY-2016-0001325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9-18 17:02:22 | |
| 文 号: | 三府办发〔2016〕44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黔南州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师资配备、教育管理、消防安全等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达到以下规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执行。
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城区域民办学校按标准达到以下人数规模:幼儿园6个班180人;小学每个年级1个班,共6个班240人;初级中学每个年级2个班,共6个班 270人;普通高中每个年级2个班,共6个班300人;职中200人;特殊教育学校30人。镇政府所在地民办学校按照标准达到以下人数规模:幼儿园150人,小学180人,初级中学200人,普通高中200人,职中150人。镇属社区民办学校按标准达到以下人数规模:幼儿园120人,小学150人,初级中学150人,普通高中150人,职中120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民办学校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办学五年后保持或扩大办学规模的,将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县级所得部分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奖励学校用于办学。民办学校筹建申请获批准一年内应开工建设,两年内应竣工投入使用。超期未投入使用或民办学校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民办学校专项扶持资金。一是用于民办教师队伍建设及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二是对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村民办幼儿园进行资金补助,扶持边远地区民办幼儿教育发展。对办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取得一定成绩,达到标准化办学规模,通过县教育行政部门办学水平评估合格的民办学校,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须用于教育发展)。
第五条 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惠提供或转让给民办学校办学;鼓励社会各界向民办学校捐资助学,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第六条 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民办学校用地和新建、扩建项目、税费、用水用电用气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录用进行指导,获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应当将教师的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教师在档案管理、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同类别学校)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个人自愿申请,并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在民办学校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其公办教师身份保留不变,原享受公办教师待遇不变,工资继续由原单位发放。个人人事档案继续由原单位管理,并连续计算工龄和教龄。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个人的目标管理奖金及绩效工资不纳入民办学校管理发放,由民办学校提供个人工作表现情况,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个人表现情况作统一安排分配。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时间至少一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确需延长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规定签订合同,分别交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原任教工作单位、现任教民办学校。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合同期满,应按时返回原校办理复职手续或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因发生玩忽职守、违纪违法、逾期不归等行为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因个人原因被民办学校辞退的,交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处理。
第九条 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县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县内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为准)连续计算工龄和教龄。
第十条 凡具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经州级(含州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特殊学校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其应符合的条件是:1.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由民办学校自行招聘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建立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县内的民办学校任教连续达20年或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招生工作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依法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生均公用经费及有关减免的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照《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办学校须为在校学生缴纳校方责任险,费用由民办学校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由学生支付。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创造条件、协调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环境。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进行审批或登记,应当简化登记程序,免收手续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内优先办结。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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