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2861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13 14:34:46 | |
| 文 号: | 三府办发〔2024〕27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2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州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6号)《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4〕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把推动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作为实现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巩固提高参保缴费覆盖面,着力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扎牢我县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完成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目标任务(具体任务数另行通知),实现应征尽征,应缴尽缴。
二、筹资标准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三、征缴期限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两种征缴方式进行。
(一)集中征缴期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40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参保,按1070元/人/年标准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固定待遇等待期为90天。
2.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90天内(含90日)的新生儿,缴费时间按上述规定可以延至2026年3月30日。属于特殊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脱贫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保资助标准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资助。
3.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资助。
4.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资助(其中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资助,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不属于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的由县级财政全额资助)。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
3.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6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享受资助的条件
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6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州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州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20〕84号)等规定执行。特殊困难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集中征缴期缴费后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和自出生之日90天内(含90天)参保缴费且符合资助政策的新生儿,享受全年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在零星征缴期间参保缴费的,按其参保当时实际救助身份类别就高享受参保资助。
五、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缴纳。
2.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云闪付“政务民生—社保缴费”“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社保缴费”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贵州富民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三)医保个人账户代缴方式
贵州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关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贵州医保APP、支付宝等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代缴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六、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一)准确标识特殊困难人员。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县级医保部门应与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共享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做好特殊人群身份标识。县级医保部门在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中正确标识特殊困难人员身份,特殊困难人员身份重复的,按就高且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确定其征缴身份。医保部门在系统中确定其最优征缴身份后,由系统自动推送税务部门,确保特殊困难人员及时参保并享受政府资助。
(二)确保重点人员动态应保尽保。严格依据特殊困难人员身份类别及缴费标准,精准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群体,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利用医保与税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优势,强化数据共享比对和排查,精准识别并跟踪农村低收入人口及脱贫人口的参保状况,动态开展参保组织动员工作,确保这两类人群应保尽保。
(三)健全预警监测帮扶机制。坚持高额医疗费用人群的集中推送和基层排查紧密结合,确保全面、准确向相关部门推送共享预警数据和风险信息。相关部门核查认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高质量实施追溯救助、倾斜救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各镇(街道)。负责本镇(街道)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宣传发动本辖区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特困对象(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戒毒康复人员等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信息登记;服务好易地移民搬迁户登记缴费工作,易地移民搬迁户首选在迁入地进行登记缴费,如迁入地不能进行信息登记的,要及时记录并反馈迁出地经办人员进行登记,杜绝群众多次跑多头跑问题,征缴完成数按迁入地计算。
2.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和培训镇(街道)开展工作,主动与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县教育局、县委政法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核实特殊困难群体名单并做好系统标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续保)积极性,对接财政部门落实参保资助专项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上划等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3.县税务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征收工作,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优化缴费方式,对申报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只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定期统计上报征缴进度,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参保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将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参保资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县委政法委。负责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对象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对接县财政局落实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资助资金划拨。
7.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对接县财政局落实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资助资金划拨。
8.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的特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协助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协助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10.县教育局。负责向县医保局提供在校学生清册,做好配合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对县域内在校学生(幼儿园、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职高和高中)参保缴费政策的宣传,共同推动我县域内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11.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和县民政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协助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12.县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负责对所包保网格内的特殊困难群体和一般户开展参保宣传动员,确保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特殊困难人员应保尽保,一般户人口参保人数不低于上年度。
(二)建立联动机制
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与农业农村、财政、民政、卫健、政法、教育、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成立常态化联动工作专班,并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事项、完成时限等相关常态化联动工作内容。联络成员单位应以各自职能为基础,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形成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合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
落实公民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公民增强主动参保意识。压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包保单位和包保干部要按照乡村振兴网格管理体系,主动配合镇(街道)、村组干部抓好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人有保障,此项工作纳入镇(街道)2025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特别是针对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群众真心地理解、全力地支持筹资改革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得出现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五)加强工作调度
由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牵头,定期对征缴工作进行调度,及时通报参保工作进度(前期一周一调度,中期一周二调度,后期一日一调度),对措施不力、进度滞后的镇(街道),派专人实地督促指导。对征缴工作进展较好镇(街道)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各镇(街道)在具体开展参保征缴工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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