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024685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7-29 16:51:06 | |
| 文 号: | 三府办函〔2025〕35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限定购买套数、建设面积、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群体等提供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度筹建计划、发展规划,牵头组织配售价格确定工作、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指导日常运营、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并根据我县保障性住房需求状况和供应能力、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常住人口变动情况等因素进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标准的动态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县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县人社部门负责社保数据支持和主管行业人才认定。
县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认定。
镇(街道)负责摸底排查符合对象需求名单,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民政、行政审批、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社等部门依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及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市民生活。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以及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等用地),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三)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源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户型结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筹集房源原则上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项目类型、面积可适当放宽。县住房保障部门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确定,车位按1:0.7比例配置。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县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含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的人才,从事城镇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的公交、环卫、快递、家政等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在本县稳定工作1年以上,且在本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廉)租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合法自建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或由产权(管理)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购,或按程序转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第三人;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在申购成功房屋交付后,退出保障政策。
(四)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享有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公交、环卫、快递、家政等服务人员不受上述户籍限制。
第四章 配售管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配售,重点解决本县户籍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
第十六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享有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或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县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二)3子女(含)以上家庭;
(三)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九条 配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住房城乡部门每6个月向社会发布预售房源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房源类型、房源户型、保障范围、预售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轮候库中有意向申购的申请人,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购登记,登记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效,未申购成功的可继续申购其他批次房源。
(三)分类排序。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的申请人,按照房源所在镇(街)和出售类别分别排序。排序过程依法公正,排序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分类排序工作一般在30日内结束。
(四)意向选房。申请人依序选取意向房源,并在选房后10日内缴纳不超过总房款10%的意向金,意向金可转入购房款。申请人放弃选房的,按排序结果递补,意向金原路返还。意向选房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
(五)确定房屋。申请人依次对意向房源和价格进行确认,领取保障性住房配售通知单,签订配售合同并缴纳购房款。申请人放弃确认的,意向房源可由其他申请人按排序结果递补选房。签订配售合同一般在15日内完成。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指导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确定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在销售房源前,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基准价格申请,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摊入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提交调价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的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回购或按照相关程序转售给符合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轮候库内的第三人(转售后房屋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依申请回购或转售的情形: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国家、省、州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申购人取得房屋未超过5年的,回购(转售)价格按原购买价格计算,但申购人需按照当地保障性住房租赁标准缴纳相应租金;取得房屋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被回购(转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三十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七章 建立轮候库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按照以下程序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以下简称“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一)日常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下渠道填报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声明同意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报变更。
(二)县级审核。县住房保障、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收入、资产、户籍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认定;公安部门负责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户籍信息、居住信息、车辆信息等);税务部门负责完税信息核验;公积金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等信息核验。具体核验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章 配套政策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购房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九章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共享渠道。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等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其房产由政府部门依法收回。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不予受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出售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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