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11453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26 17:16:05 | |
| 文 号: | 三府办函〔2025〕42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省、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部署,依据《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黔南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噪声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
1. 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县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污染排放实现全面达标,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纠纷明显下降,声环境功能区随着城镇建成区的扩大实现同步覆盖,不断完善声环境质量体系,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2. 质量目标。城区环境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城区交通干线噪声昼间<70dB(A),夜间<55dB(A),全县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实施范围。全县范围。
二、强化对工作的统筹调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统筹推进全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落实,特成立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冷昌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韦智堂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抽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若遇人员变动,相应岗位人员自动接替,不再行文明确。专班不刻制印章,由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代章。专班办公室全面统筹各项工作。
三、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负责统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排污许可;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提升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负责查处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未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整治;依法开展绿色护考,配合相关部门对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社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管控公共场所噪声。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引导公众严格执行。依法查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行为;依法查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居住小区及附近街道、公园、广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等噪声扰民活动的行为;查处网吧、夜宵摊、KTV等场所经营噪声扰民投诉案件等;对违反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治理;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加工材料噪声、高考期间发生噪声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并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施工前制定包括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的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施工现场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鼓励施工单位与周边社区开展共建活动,在做好噪声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负责建设单位夜间建筑施工审批,在建筑设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避免工程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新建、改建、扩建高速铁路、公路和机场建设单位使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采取有效减震降噪措施,加大对噪声敏感点的保护力度;根据有关监测结果,负责协调在铁路以及高铁、高速公路沿线敏感源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排放的噪声符合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县公安局:负责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批准和监管;处理在噪声敏感区域以及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产生的社会噪声污染投诉;处理因动物经营活动或饲养动物以及在非作业时间装修装饰产生的噪声污染投诉,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行为;严格机动车监管,科学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采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划定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严控烟花爆竹燃放,不得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配合省州部门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辖区公路建设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督促客运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性、消声器和喇叭符合国家规定;督促车站等交通运输单位控制广播喇叭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交通噪声、修车厂(含洗车场)噪声行为进行查处。
(八)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严格管控营业场所噪声,督促商业经营者采取减振降噪等方式,加强对空调器、冷却塔、风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施设备管理,严厉查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等行为。督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控,严格执行营业时间规定,严禁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时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会同综合执法等部门处理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投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九)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防止或减轻噪声污染。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合理确定与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
(十)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加强中小学校、教育机构等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强化校内广播管理,规范使用学校音响器材,严格假期音响器材的使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二)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查处占道经营摊点、流动广告宣传车噪声超标;组织查处餐饮、文化、娱乐等单位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建材及渣土准运证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运输时段及线路,避免噪声扰民。
四、工作措施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现有污染源治理和监管。现有工业污染源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超标企业应依法实施治理、限产、搬迁、关停等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防治措施。(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牵头负责)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禁止在城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城区外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要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按职责负责)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落实降低噪声污染措施。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可能产生强噪声的施工作业安排在白天,尽量避免噪声扰民。在居民区、行政办公区、文教卫生医疗区等特殊区域施工作业时,夜间(22: 00-06: 00)和午间(12: 00-14:30)禁止使用各种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械作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2.将建筑噪声控制纳入环评和排污申报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报送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牵头负责)
3.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的管理。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扩大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鸣笛噪声,加强交通管理,综合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道路干线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a”类控制标准,即昼间< 70dB (A),夜间<55dB(A)。(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负责)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禁止在居民小区、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及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区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娱乐场所。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扰民投诉突出的KTV厅、迪吧等娱乐场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市监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转产或关闭。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文化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市监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等按职责负责)
2.加强商业经营和小型加工企业等噪声污染监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它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在居民、行政办公、文教卫生医疗区等特殊区域使用广播喇叭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午间(12:00-14: 30)和夜间(22:00-06:00)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等按职责负责)
3.加强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指导。开展日常生活中居民社区产生的机动车违章鸣笛、家庭卡拉OK音乐扰民噪声、茶楼和棋牌室及健身活动夜间扰民噪声、餐饮业夜间扰民噪声、夜间货物配送装卸及搬运扰民噪声、家养宠物夜间扰民噪声等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重点从严控制社区内因日常生活、娱乐健身、商业经营、举行婚庆及丧葬悼念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扩大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对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等活动,以及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或其他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等按职责负责)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文明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广大社会公众对《噪声法》的守法意识。在中小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畅通噪声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县精神文明办公室、县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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