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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7934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1-21 09:18:04
文  号: 三府办发〔2025〕1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电梯安全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电梯安全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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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电梯安全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0

三都水族自治县电梯安全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

为构建权责明晰、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电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摸清全县电梯安全隐患根源、电梯安全监管薄弱环节,落实电梯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维护保养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责任,做到电梯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共治、齐抓共管,增强人民群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电梯事故发生。

二、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召集人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职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全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能,负责对全县使用的电梯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全县所有不按照要求开展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一般隐患短时间不能消除的在用电梯坚决进行查封,责令停止使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电梯服务管理水平,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追溯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梯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接到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电梯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房屋销售单位将电梯的品牌、数量、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购房者公示,并写入购房合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对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的管理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维保活动的监督。

(三)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开辟电梯应急救援车辆绿色通道。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电梯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在接到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报告后,协调、组织负有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有序开展电梯应急救援工作。以县安委办名义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责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六)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厢内移动通讯信号的覆盖力度,定期组织电信营运企业到电梯使用单位开展三网通覆盖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电梯厢内移动通讯信号正常。

(七)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生电梯安全知识教育,把电梯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每学期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之中。督促各个学校利用班会、开学典礼、学期总结等会议向中小学生宣传电梯安全教育基础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八)县供电局。负责全县电梯正常用电保障工作。认真排查各个住宅小区电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临时供电行为(即施工用电)。因工作需要,确需计划停电的,要提前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电时间,特别是商住楼、移民安置房等电梯安全管理单位,要求其做好停电前的电梯安全保障工作,做好通知记录。在意外停电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开展恢复用电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指导帮助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备用电源(发电机)的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其所配备的电梯备用电源(发电机)是否能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可立即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整改。

(九)县生态移民局。负责督促协调移民安置房所在社区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向移民群众普及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强化移民群众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意识。

(十)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定期在三都县电视频道上滚动播放电梯安全教育知识,增加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公布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让全民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电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住宅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住宅电梯无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在使用单位未落实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代管。

三、强化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一)成立县级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电梯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电梯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局、县卫健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负责督查、落实电梯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电梯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二)电梯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电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同时,负责组织在我县有驻点电梯维保的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人员建立一支专业性强、反应速度快的电梯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电梯应急救援技术支持,随时调度该队伍对全县突发电梯困人等应急情况开展有效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电梯突发事件的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执行县安委办的职能职权,综合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快速处置突发事件,把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县发改局: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发生地通讯畅通。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保工作,根据情况实施事故现场临时管制。负责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处置由电梯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评估机构做好电梯突发事件发生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为电梯突发事件发生地提供电力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置、患者心理疏导等指导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电梯突发事件舆论监测和引导工作。

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电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协作,完成电梯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116日起施行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2.使用电梯行为规范

附件1

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一)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取得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电梯不得使用。

(二)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员开展电梯日常安全管理,特别是商住楼、移民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必须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电梯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促使电梯在白天和夜间运行时都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所聘用的维护保养单位必须能够实现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主城区(县城内)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主城区以外区域(乡镇)一般不超过1小时,不能按时到达救援的维护保养单位坚决不能聘用,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安全守则、警示标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

(五)设置电梯厢内视频监控及应急救援电话值班室,保证电梯运行期间24小时专人值守。电梯厢内视频监控画面要清晰,视频监控画面保存30天以上,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按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六)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2次应急演练。

(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发生停电或者电梯故障造成电梯停运时,第一时间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到场一起排查电梯厢内及其电梯安全所属空间是否有人被困。

(十)自觉主动接受并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要求对所使用的电梯缴纳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十二)商住楼、移民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的电梯使用单位要不定期对所有的住户开展电梯安全教育知识的宣传工作,听取住户对电梯安全的意见建议,并立足实际作出整改。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管理职责。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职责

(一)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参数应当在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制造单位提出的维护保养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不得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终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将所保管的电梯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三)电梯变更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到电梯检验机构重新打印电梯使用标志进行更换。

(四)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制造单位提出的维护保养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通过电子文档等形式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五)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监督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项目和作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同时按照要求开展电子化维护保养,上传电子维护保养工作情况。

(六)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七)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2次应急救援演练。

(八)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检测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自行检查。

(九)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安全隐患类型、具体位置,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应急救援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

(十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主城区(三都县城)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主城区以外区域(乡镇)一般不超过1小时。

(十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且不能当场排除的故障,按规定应当停止使用的,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职责。

附件2

使用电梯行为规范

1.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2.不得乘用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3.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4.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

5.遇到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6.被困电梯时,被困人员应当通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或者救援电话呼叫救援,并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不得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7.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8.不得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9.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10.不得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梯,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护。

12.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1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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