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53399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12 15:53:19 | |
| 文 号: | 三府办发〔2025〕15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投放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投放经营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投放经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规范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切实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车辆投放数量。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我县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2025年前全县网约车数量应不超过巡游出租车比例的15%,即不超过30辆,企业不超过3家;2026年后依据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调研,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适度增加车辆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探索转型发展。鼓励现有道路客运、出租车企业与网约车企业加强合作,通过“联合经营”“捆绑经营”“股份合作”等,探索“网约+班车”“网约+客运”等运输新模式,更好发挥网约车服务匹配高效和道路(城市)客运企业管理规范、动态监控能力强等安全保障优势,促进融合发展。道路客运、巡游出租企业转型不在新增控制范围内,转型运力不得超过企业现有运力数量。
(三)车辆投放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在本州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并为新能源车型,新车辆购置价格为8万元以上(不含购置税)。
(四)规范经营行为
1. 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黔南州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交发〔2024〕100号)、《关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交运〔2024〕2号)等规定,加强运营管理,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
2.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网约车经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3.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每月对网约车驾驶员开展网约车政策法规、服务规范、应急救护等从业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日常教育。
4. 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5. 网约车车辆统一使用原车身颜色,在车辆两侧前门张贴网络预约出租客运标识,标志设计图由各企业确定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交通运输局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单位及各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投放经营实施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投放经营实施的工作领导,确保我县网约车投放经营工作顺利进行。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相关成员由专班涉及部门人员组成,协助专班统筹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投放经营实施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网约车投放经营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网约车驾驶员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工作,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重点群体的稳控力度,切实维护好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县住建局负责出网约车服务设施等规划工作;县市监局指导网约车公司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网约车企业无照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关工作;县总工会负责网约车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和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网约车投放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维护行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网约车投放经营过程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为网约车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公安、网信、交通、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落实维稳责任,密切掌握行业动态,畅通诉求渠道,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把不稳定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网约车投放经营出现的矛盾早发现、早预防,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从业人员聚集上访、网络舆情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准入及退出机制
2.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及退出机制
3.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及退出机制
附件1
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准入及退出机制
在我县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线上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通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线上平台注册地为外省的,还应提交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县相关部门依据规定进行审核。
一、准入条件
(一)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提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 在服务所在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参照客运管理规定按每30辆车1人的标准予以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实行全天候“24小时”值班;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技术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外省的认定结果还应提供本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件、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6. 具备提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7. 数据库接入情况;
8.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9.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10.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1. 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负责人、相应的网络技术及运营管理人员、服务电话等信息资料;
12.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含:运营、安全、车技、动态监控等),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行业维稳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13.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办公场所、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资质等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意见。对受理申请的,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明确经营区域为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并在许可之日起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自许可之日起180天内完成车辆投放运营工作。
二、退出机制
(一)公司自愿提出取消经营资格或擅自停止、中止经营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不按时申请延续经营或管理部门不同意延续经营的;
(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的;
(四)公司非法转让网约车经营权的;
(五)公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2年不达标的;
(六)公司不按规定要求足额参保的;
(七)公司违反相关规定,依照相关法规不能再许可的;
(八)公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九)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发现隐患拒不整改的;
(十)媒体曝光对三都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经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十一)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
(十二)不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
附件2
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及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一)本县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7座以下乘用车;
2. 每家网约车公司车辆的投放按批复数量投入;
3. 新车辆购置价格为8万元以上(不含购置税);且为新能源车辆并续航里程达到400千米及以上;
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自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5.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6.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装置、车内视频监控、应急报警装置、安全监管的采集装置,并可适时监控和提供事后查询;
7.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8. 投放的车辆需投保营运车辆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保险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9. 车辆外观明显位置应喷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标识图案应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得安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等专用服务标志设备,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使用巡游车专用颜色;
10. 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本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出具的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3.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5. 车辆所有人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或接入协议(意向书或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要承诺在正式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6. 车辆彩色照片;
7. 车辆的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8. 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自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强制报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退出机制
(一)公司自愿提出取消车辆经营许可或擅自停止,中止经营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公司未申报车辆延期或行业管理部门不同意延期的;
(三)非法转让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足额参保的;
(五)达不到或经核实弄虚作假使用车辆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
(六)车辆二级维护和安全性能检测达不到车辆营运技术标准的,且一个月内仍不整改到位的;
(七)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经检测不能再从事客运经营的。
(八)车辆《道路运输证》失效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安装设备、统一喷绘标识的;
(十)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或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取消的。
附件3
三都水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及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一)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必须为取得本州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已取得外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需到州交通运输局办理转籍等相关手续。
持有本州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需在我县申请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的,必须到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
由申请人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 申请人的驾驶证及复印件;
4.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5. 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的证明材料;
县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手续。
二、退出机制
(一)个人自愿退出网约车经营市场的;
(二)从业资格证失效的;
(三)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的;
(四)有暴力犯罪、毒驾、饮酒或醉酒驾驶记录的;
(五)驾车运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六)一年发生乱收费、辱骂乘客等现象被乘客投诉经核查实达3次以上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媒体曝光后对三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又不整改达2次以上的;
(七)出现违法违规经营又不接受公司管理达3次以上情形的;
(八)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在岗学习培训,或继续教育达3次以上,或安全生产教育1次以上的;
(九)违反客运秩序,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的;
(十)非法聚众罢运,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有违法行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十三)年龄超过规定年限的;
(十四)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要求的;
(十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12分记录的;
(十六)擅自将网约车交由无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或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未经县交通运输局注册登记人员营运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终身禁止驾驶网约车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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