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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55239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5-06 11:28: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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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30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三都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于三都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管理活动及其经营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范围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未利用地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农田水利、电力、乡村道路、机械、交通工具、通讯、文教、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企业中按照协议享有的资产份额

(五)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从事公益事业、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所形成的新增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七)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清查

第五条集体资产实行定期清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清查核实各类集体资产,摸清资产现状、价值及利用情况等,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自投资创办或与社会资本联合创办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村集体投资部分一并纳入集体资产清查范围。

第六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存货等的日常管理,不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发现资产损失或变动,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并调整账目。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按清查、核实、登记、公示、确认等程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由董事会、监事会、财务人员、实物保管员和成员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对资产逐一清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资产,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重点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等,及时将清查结果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镇(街道)要组织对年度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杜绝和纠正清查走过场、填报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现象。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资产类别和使用状态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等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权属、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九条  实行发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条  集体资产应当设置集体资产保管员,负责集体资产日常保管和台账管理,协助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确保集体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入库、领用、移交等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入库时,资产保管员应当清点验收,如实入库;集体资产领用时,应经事会批准,资产保管员当面清点并由领用人签名后,办理出库手续集体资产使用人变更时,及时办理集体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县级统管、镇(街道)监管、村(社区)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农村资产后续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域内农村集体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镇(街道)要强对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对确权到村资产的直接监管责任涉及集体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项目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项目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交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民政局、县文旅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国资发展服务中心、县供销社等单位,负责行业部门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镇(街道)负责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体系,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辖区内资产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等后续管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本组织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登记入账、管护运营、效益发挥、收益分配、防止资产流失、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要加强日常运行(营)管理,经营主体每年向县级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当年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做到随时掌握资产经营状况。由村集体自主经营的,应完善运营方案,妥善经营管理,确保资产稳定运营。由村集体以租赁、折股量化方式投入到其他经营主体的,要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资产完整不流失,并督促经营主体履行合同,按时依规分红。

第十五条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镇、村两级要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专人管护,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并签订资产管护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资产管护主体要保障资产管护经费,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多元化筹措资金统筹解决。供水、灌溉、道路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第四章资产经营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自营或承包、租赁、对外投资、出让、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集体资产;收取的承包费、租赁金、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以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或股份合作的,要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并明确资产后期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通过出租、发包、对外投资、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资产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运营合同签订要严格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第三条签订程序,以承包、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营期限、收益分配、维护责任等内容,确保合同合法、公平、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资产状况,及时处理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加强资产经营收益管理,确保收益及时足额入账核算。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租金、股息等收益,防止收益流失。收益分配要兼顾集体积累和成员利益,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以上均要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级备案。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移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总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集体资产处置管理,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时,要明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处置价、处置收益使用等,按照《贵州省农村闲置低效项目资产盘活工作方案》(黔府办函〔202343号)规定权限、程序履行四议两公开,并对外公示不少于10如无异议,报镇级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处置底价一般以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为准,需评估的集体资产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资产处置标的底价低于评估价值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因出售、置换、报废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核实、按程序核销,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处置相关原始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处置方案、合同、招标投标材料、公示情况等)应当按照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并及时更新相关资产台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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