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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89900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8-19 09:41:34
文  号: 三府办函〔2026〕2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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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817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级

1.6 预案体系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2.4 港航企业职责

2.5 专家组

第三章 风险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解除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措施

4.5 应急终止

4.6 后期处置

4.7 调查处理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应急资金保障

5.3 物资装备保障

5.4 医疗救援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通信与信息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6.2 应急演练

6.3 宣传与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黔南州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三都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指导全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及水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各港航企业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规范信息处理流程,提高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高效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提高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辅助决策、调度处置等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加强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科学做好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1.5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级

1.5.1 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内河、航道、库区等水上或港口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交通中断、运行瘫痪、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船舶、水运设施遭遇水上险情,以及由于紧急特殊情况需要由水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内河、航道、库区等水上发生人员伤亡、失踪、落水待救等;

2)船舶、水运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

3)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港口危险货物火灾、爆炸等;

4)航道发生断航、严重堵塞、重大通航安全威胁以及船舶大规模滞留等;

5)由于紧急特殊情况要求,需要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

1.5.2 事件分级

根据贵州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三都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三都县水上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港航企业应急预案。

1)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修订,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州水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港航企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航企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制定,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组织体系

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工作,三都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武警三都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省黔南州水文水资源局把本水文监测站、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三都供电局等部门按照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

1)三都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三都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地方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论引导工作。

3)武警三都中队:负责组织协调驻三都武警部队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

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稳价安民工作,启动市场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密切跟踪粮油肉蛋奶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变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我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建设项目。负责协调推动县直有关部门共享数据,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研判的数据共享做好协调服务,支撑灾情研判工作。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畅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负责提供相关力量保障和装备、技术支持;负责查控责任事故逃逸人;负责对事故死亡、失踪人员进行核实;依法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7)县民政局: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对受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伤亡家庭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8)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为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提供地质灾害技术支撑。

10)贵州省黔南州水文水资源局把本水文监测站: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水文监测工作,实时监测并提供流量、水位、流速等水文数据;负责水文预警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及时向县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通报水文变化趋势;配合开展水情研判,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水文数据支撑。

11)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负责组织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负责配合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统一收集掌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汇总、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提出预警意见及应急响应建议;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评估、修订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全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各类交通工具,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人员转移紧急投送和转运工作。

13)县水务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情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水利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库区涉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15)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等工作,支撑灾情研判工作。

16)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事发地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涉及旅游团队及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保障游客安全;配合做好旅游船舶沉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及疫病防治消杀工作;为获救人员及目标人群提供心理救援及危机干预。

18)县应急局:综合协调消防救援、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救援队伍,调运支援装备物资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县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参与水上交通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

19)县气象局:负责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服务。

20)三都供电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2.2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下级别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在应对特别重大及重大级别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在国家和省、州县现场指挥部到达前,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成临时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先期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为上级现场指挥部的快速搭建提供相应保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可以相应增加县人武部、武警三都中队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中央和省驻三都机关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承担重要应急救援处置和重要应急资源保障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研判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终止现场救援处置意见建议等。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工作组、新闻宣传组、安保核查组、事故调查组等。

1)综合协调组:由县人民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协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建。主要负责与各应急工作小组和应急协作部门的信息沟通,开展工作协调;搜集、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协调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建。主要负责评估分析现场情况,科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根据事态发展动态调整;统筹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的调配及保障;组织搜救遇险人员、实施遇险船舶搜救打捞、抢修航道设施、处理水体污染等;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和精干力量及专业医疗救援装备设备赶赴现场开展救治、转运及现场医疗保障、疫病防治和消杀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4)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建,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安抚死者家属及伤者情绪,做好伤员的心理疏导、家属安抚、善后处置等;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准确的应急处置动态;密切关注跟踪舆论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6)安保核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应急处置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交通畅通;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开展人员摸排调查,核实遇难人员身份;完成指挥部交办任务。

7)事故调查组:具体组成及职责根据省州相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级相关部门要求另行明确。

2.4港航企业

1)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属地政府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组建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装备及物资,按相关规定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

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定期做好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立即启动本单位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5专家组

建立交通、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气象、应急等方面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交通(海事)、应急、消防、卫生、气象等行业专家组成。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指导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调查、监测预警、趋势分析等工作,对突发事件救灾方案、处置办法、调整和解除应急响应、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及技术支持。

第三章 风险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航道、锚地、港口水域等水上交通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定期巡查、监控,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

2)港航企业、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3)各涉水镇街道应根据所在区域的特殊自然社会环境情况,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台账,切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尤其要加强乡镇自用船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风险。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内容: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航道等险情的监测监控,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加强对通航水域附近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监测;县气象局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贵州省黔南州水文水资源局把本水文监测站负责对水文(如流量、水位、流速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航水域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

3.2.2风险预警级别

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水上交通工作实际,确定水上交通风险级别:对应自然灾害一级预警(红色),确定水上交通风险级别为一级(红色);对应自然灾害二级预警(橙色),确定水上交通风险级别为二级(橙色);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预警(黄色),确定水上交通风险级别为三级(黄色);对应自然灾害四级预警(蓝色),确定水上交通风险级别为四级(蓝色)。根据相应级别的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警,向重点目标区域进行警示和提醒,必要时(预警级别较高)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专项工作调度,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区域开展指导防范应对工作。

2)通过安全巡查、自动监测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或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确定预警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3.2.3预警响应

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监测发现风险或收到相关预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开展评估,确定风险预警级别,持续跟踪事态发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同时将预警信息向水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迅速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应急救援力量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在预警应对过程中如发现导致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的风险急剧增加,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3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经分析确认险情预警所涉及的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解除预警和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在15分钟内电话、25分钟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接报较大级别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在15分钟内电话、35分钟内书面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演化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接报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5分钟内电话、35分钟内书面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信息报告的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所在水域、船舶名称与种类、人员构成以及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事故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4.2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迅速调动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和装备,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控制、落水人员搜救、受伤人员救治、损失情况核查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将县级层面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别对应启动县级层面一级、二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指定负责同志带领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开展前期处置,完成省州指挥部交办任务。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对应启动县级层面三级响应,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带领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现场指挥组开展处置工作,完成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任务。

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启动四级层面响应,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带队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县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带队现场指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4.3.2县级响应

县级层面一级、二级响应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

4.4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4.1船舶、水运设施水上遇险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调派救助船舶至现场进一步核实险情,根据险情程度和对通航的影响,向过往船舶发布船舶遇险信息,提醒过往船舶注意避让和防范,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2)根据船舶、水运设施的遇险情况和救助要求,综合考虑水文、气象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应救助行动方案,迅速组织救助、转移遇险人员,确保及时救治;

3)根据船舶、水运设施险情的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4)遇险船舶可能存在油料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情况时,充分做好现场人员安全防护,划定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处置,随时监测现场处置人员安全状况,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4.2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了解事件发生的位置及周围区域环境情况,迅速派员到达现场,确定事件特点和事件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及时疏散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对进港道路和港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车辆、船舶和物资的运输畅通;组织抢修、救捞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对港口损毁设施进行紧急修复,恢复港口功能;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组织开展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港口航道畅通;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船舶及必要的后勤支援;

4)监测港口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及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5)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灾害,了解港口损失,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4.4.3航道抢通保畅应急措施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应迅速组织开展修复抢通工作,组织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应组织开展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

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调水或输水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应协调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

4)因港口、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应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及时组织应急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周边船舶的流量和流向,组织力量疏导滞留积压的船舶,清除障碍物,消除对航道的影响。

4.4.4 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1)组织协调港航企业等调集船舶应急运力、港口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

2)合理组织重要物资、应急物资装卸港口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运通畅;

3)建立重要物资、应急物资运输船舶快速通道,优先安排运输船舶引航、进出港、靠离泊、装卸、过闸等,加强船舶监控,及时处置险情,保障运输安全;

4)组织做好港区内重要物资、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港口应急运输期间的正常秩序。

4.5应急终止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研判并宣布终止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对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适当跟踪后续进展,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

4.6后续处置

4.6.1善后处置

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补偿或返还;组织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组织恢复重建影响的港口、航道等设施。

4.6.2处置评估

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会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调查评估,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一般级别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评估报告,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4.7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省有关部门、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等情况,依据相关事实证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建议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县水上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县水域特点,组建专业水上救援队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动使用。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2应急资金保障

水上交通应急体系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和物资调动,以及应急装备、物资的储备、更新和维护等。

5.3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本县水域特点,以行政区域为依托,以现有交通综合执法、公务船艇及车辆为支撑,建立救援装备储备系统,进行科学布局,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县直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保障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救援船舶、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装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5.4医疗救援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援专业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疫病消杀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抢救、转运后送、院内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开展应急处置,尽最大可能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

5.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6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指导电信运营商保障水上应急公共通信畅通,根据应急抢险需要,调度电信运营商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县水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的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应急响应期间通讯渠道畅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和要求制订相应的方案或保障计划,确保预案有效落实,发挥作用。涉水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包括乡镇自用船在内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运企业应根据自身风险特点,制定并实施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各级有关部门、水运企业应加强应急预案评估,及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6.2应急演练

县水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特别是水域范围跨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协调组织水域涉及的多方开展联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推动预案不断健全完善。水运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6.3宣传与培训

各级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水上救援队伍开展水上应急救援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升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6.4责任与奖惩

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与救援效果,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和抚恤。牺牲人员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服从调遣、临阵脱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有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三都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docx

附件2.三都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docx

附件3.三都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docx

附件4.三都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张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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