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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89931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8-19 10:20:40
文  号: 三府办函〔2026〕2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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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817

三都水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实现山青水绿、永续利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三都水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在林地上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条 【限额制度林木采伐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总量,确保在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林木采伐、森林经营培育等活动。

第四条 【限额范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均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包括:

(一)胸径小于5厘米(不含)的乔木;

(二)竹子和灌木;

(三)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项目建设用地的林木;

(四)依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林木。

第五条 【限额编制林木采伐限额以五年为一次编制周期,以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为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周期内全县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批准后实施。除县国有林场在周期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批准实施外,鼓励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公顷(含)的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联户经营或个体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南与县级同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以此为基础申请自行独立与县级同步编制年采伐限额,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列入全县周期内采伐限额计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限额下达经上级批准并公布的林木伐限额,在五年限额期内,每年除县级预留集体林采伐限额的5%作为不可预见性采伐,主要用于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安全、自然保护区特殊采伐等应急性用途以及保障树种结构调整、国家储备林、森林可持续经营、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采伐需要外,在上年12月底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镇(街道)森林资源现状、上年度林木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本年度需求计划情况等,对各镇(街道)采伐限额进行分配后,提前与上级下达给各独立编限主体的年度采伐限额一同下达给各镇(街道)和各独立编限主体执行,实现全年无空挡审批。

第七条 【限额调整以下情况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整林木采伐限额:

(一)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可以单向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

(二)在五年限额期内,集体林上一年度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向下一年度结转使用。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的编限主体需要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使用各年度采伐限额,如有变动需要变更森林经营方案的,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采伐限额;

(三)因处置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特殊需要的林木采伐,影响电力、交通、水利等设施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的公共安全的林木采伐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采伐限额。

第八条 【信息公开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当年采伐限额分配、使用和结余情况,并在贵州省政府政务服务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林木采伐管理

第九条 【商品林采伐人工商品林采伐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主伐年龄、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但对皆伐面积要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或技术规程实施。

人工商品林皆伐作业可按采伐面积审批,选择按面积审批的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可不包含林木蓄积信息,涉及的林木蓄积信息可由办证机构根据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面积蓄积折算表等计算,也可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填记。

第十条 【公益林采伐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对人工公益林不再实行更新龄级延长,允许人工公益林比照商品林成熟龄级开展更新性采伐,坡度35度以下的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可实行3公顷以内的连片采伐。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后,允许中龄林以上的人工公益林间伐强度控制在50%以内。

第十一条 【天然林采伐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以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规定外,禁止在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开展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林木采伐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人工商品林成、过熟林参照公益林采伐方式进行更新采伐,面积控制在3公顷以下。尧人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景区范围在两年内不得进行采伐。国家储备林项目涉及的规划范围未流转或未实施的按照森林类别进行采伐。

第十三条 【特殊规定林地上的珍稀树木、古树大树名木采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伐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凭证采伐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在5厘米(含)以上的林木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伐、采挖移植。

第十五条 【例外情况采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非林地上的林木;

(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三)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

(四)林木嫁接、森林抚育伐除胸径5厘米以下林木,造林清理采伐迹地内胸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采挖林下种植中药材等不以获取木材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非禁伐限伐区域的人工商品林地上的灌木;

(六)采伐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林地上的林木。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健全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森林采伐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可以采取现场提交申请纸质版或网上审批方式进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审批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申办或在贵州林木采伐APP申办,鼓励申请采伐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面积在2公顷(不含)以下的使用贵州林木采伐APP申办(适用告知承诺制),采取电子扫描、上传规定图片和文档、线上签字等方式进行,实现无纸化审批和发证,并与政府信息公开、伐后更新监管等机制相联结。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详见附件1

1. 申请表中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实行皆伐(含皆伐改造、林带更新、其他采伐)作业按面积审批的可不提供蓄积信息,由审批机关根据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面积蓄积折算表等计算,也可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将面积换算蓄积信息]、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信息为必填项目。

2. 申请单位(人)需盖章(签字),电子版为盖章(签字)后的电子档格式。

3. 图件印证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适用告知承诺制或简易伐区作业设计审批的,申请采伐地块可当面或通过贵州省林木采伐APP”提交采伐范围矢量图、林分实地照片(近景+远景至少各2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或简易伐区作业设计审批的按照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要求提供图件材料。

(二)林木权属相关材料

1. 主要为国家统一颁发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因林权证权属争议、发证机关未发放证件等问题无法提供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向法定部门申请确权颁证后再申办采伐证。权属材料信息错误的,在依法更正后再行申办。权证遗失的,在依法补办后再行申办。

2. 采伐依法流转或承包经营的林木的,以依法签订的明确林木所有权归属的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作为权属材料。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审核或通过证照共享的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

(三)告知承诺书、简易伐区设计或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1. 告知承诺书。申请采伐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面积在2公顷(不含)以下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提供经申请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的《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试行)》(详见附件2)。

2. 简易伐区设计。申请采伐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面积在2公顷(不含)以下未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或人工公益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面积在2公顷(不含)以下和人工公益林更新面积在1公顷(不含)以下的,需提交《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详见附件3)。

3. 伐区调查设计。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在2公顷(含)以上、人工公益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面积在2公顷(含)以上和人工公益林更新面积在1公顷(含)以上、国有林采伐、天然林采伐、生态保护红线内林木采伐的,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采伐范围矢量图、林分实地照片(近景+远景至少各2张)等材料(详见附件4)。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或各类自然灾害清理、林业科研实验项 目、林业工程项目需要采伐林木的,如在设计方案、灾情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内已经明确采伐地点、面积、范围、林种、林况、蓄积、株数、伐后郁闭度、伐后更新等内容并附采伐矢量图,可用该文字材料及附图作为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不限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制作,但其内容、格式、质量应符合有关林业技术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特殊印证符合下列情形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文书;

(二)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应提供印证材料;

(三)涉及采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竹林的,应提供印证材料;

(四)涉及采伐抵押林木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或知悉采伐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同步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在申报使用林地手续时同步申请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同步开展使用林地现状调查、采伐作业设计和申请伐前公示。已取得使用林地许可的建设项目采伐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不分权属、起源和森林类别合并发证,不受采伐类型、方式和皆伐面积限制。

第二十条 【先行采伐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重大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从县级预留采伐限额内扣除,县级预留采伐限额使用后仍然不足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日常排险等非紧急情况下采伐林木不在先行采伐范围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组织采伐。

第二十一条 【公开流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林木采伐审批流程及办事指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材料目录清单、具体要求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证场所公示。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当日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当日办结),若需要到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实地复核等特殊情况的可延期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不予许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核发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依法依规、便民利民为主要原则,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突破下达编限单位的林木采伐限额发证;

(二)不得收取造林保证金、育林基金等法律规定以外的

费用;

(三)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如村(居)委会说明、镇(街道)证明、履约保证书等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材料,或违规增设其他审批条件。

第二十三条 【证件期限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一般为办证次年三月底前。因故未能完成采伐,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延期的,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材料包括:

(一)林木采伐延续申请书,包括申请书包含延续的理由、延续的时间,申请单位(人)盖章(签字)和申请日期;

(二)未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原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现场申请提交纸质版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网上申请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

实行林木采伐限额五年总控的,采伐许可证期限可延长至五 年总控期结束前。

第二十四条 【采伐作业林木采伐许可证被许可者应严格履行凭证采伐,安排人员加强采伐作业的日常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责。采伐作业人员要按照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采伐作业设计要求,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并按规定做好迹地清理等后续工作。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还应当建立采伐作业管理机制,强化伐区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木材时,应当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凭据进行核实,并复印或照相备查,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涵盖是否持有采伐许可证、检疫证及证号等信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的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采伐许可证核发台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采伐证存根及相应提交材料、审批档案保存期限为至少五年。

   

第五章 伐后更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更新规定除抚育采伐、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外,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三府办函〔202451号)要求,按时完成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益林更新鼓励公益林更新造林营造阔叶树种纯林或针阔混交林,混交林中阔叶树种占比不低于60%。严禁更新时进行全垦整地。

第二十九条 【更新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需完成人工更新的采伐迹地更新情况进行验收,并建立更新验收台账,做好档案管理。未按时更新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更新、补植、补造,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查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林木采伐许可监督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办证量的2%,监督抽查可与更新验收合并开展。

第三十一条 【违法处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借采伐更新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置。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1:林木采伐申请表.doc

附件2: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4: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doc

附件3: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doc

附件6:伐区小班设计汇总表.doc

附件5:小班调查设计表.doc

附件7:标准地每木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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