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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01556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9-14 16:49:5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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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0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规范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流转交易秩序,保障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办法》《贵州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南州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三都水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及相关管理、经营、流转、交易、保护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三权分置定义。本细则所称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是指在“确保集体林地权属明晰”基础上,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权能结构。

(一)集体林地所有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发包、调整、监督等权能。

(二)集体林地承包权: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或其他依法取得承包权的主体,通过家庭承包等方式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物权保护的性质。承包权不得非法转让或抵押。

(三)集体林地经营权:指通过流转合同从承包权利人处取得的,在约定期限内对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也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流转期限五年(含)以上的,经当事人申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经营权登记发证。登记后的经营权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第四条 基本原则。“三权分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权益;

(二)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

(三)放活林地经营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四)坚持生态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五)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第五条 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具体工作,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负责流转合同编码,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做好合同备案管理。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集体林权的地籍调查、不动产信息的查询、登记、变更等相关服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见证服务。

县财政、金融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明确专职机构,负责辖区内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动态信息,负责辖区内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引导当事人参照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

第二章 权利内容与分置

第六条 集体林地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或者调整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同时非经农户自愿,承包期内,不得以进城落户为由解除林地承包关系,或者以解除林地承包关系为条件限制农民进城落户);二是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确保林地用途不改变、森林资源受保护;三是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占用集体林地及地上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中属于集体的部分;四是未实行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以下简称“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当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南州)农村产权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照有关程序公开交易。其他集体林权流转,可依法自愿进入交易平台交易;五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林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利人(承包农户或依法取得承包权的其他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占有、使用承包林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获得流转收益;

(三)依法以承包林地的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

(四)承包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承包经营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权人应当履行保护林地、依法经营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集体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利人(通过合法流转取得经营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其经营自主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依法再流转林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流转合同条款中明确同意可以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可视为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同时提供无金融抵押贷款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在合同期内,因其合法投资形成的林木、青苗、生产设施等附着物,归经营权利人所有;遇征收、征用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得其投入部分的补偿;

(四)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经营权人应当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安全生产等义务。

第九条 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实行“三权分置”,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使用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的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涉及长期大规模流转的或农户数量较多的流转项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要主动提供指导服务。

第三章 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条 流转原则。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五年(含)以上的,可以依法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以自主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承包林地的经营权。

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发包方备案,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等方式,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公开市场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依法成立的交易机构流转林地经营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当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南州)农村产权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流转合同内容。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林地的用途及生态保护约束条款;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七)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流转合同期满后对流转林地上林木及其他附属物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经营权登记。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流转期五年(含)以上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经登记的经营权,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权属证明。

第十五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经营权的交易流程

第十六条 交易方式选择。进入交易平台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网上竞价(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方应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和规模,依法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入场与材料提交。首次进入交易平台的主体,应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办理数字证书。转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三)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承包合同等);

(四)具有优先受让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五)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提供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材料;

2.共有产权的林权流转,应提供全体共有人或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3.再次流转的,应提供原承包权人书面同意及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4.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评估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转让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公告。涉及个人林权流转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作出说明并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变更公告,涉及实质性变更的,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登录交易平台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登记表;

(二)受让申请承诺函;

(三)主体资格证明;

(四)其他必要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林业经营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有保证金要求的标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放弃。保证金管理按《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交易。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当于公告规定网上竞价开始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确认参与竞价。竞价开始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报价,报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

(二)不低于起始价;

(三)高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四)符合公告规定的加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成交结果公示。竞价结束后,报价最高且符合资格要求的确定为受让方。成交结果在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使用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流转合同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应将合同向发包方备案。鼓励利用林权综合监管系统进行合同网签;未网签的合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补录到林权综合监管系统。

第二十四条 交易证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打印《交易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简易程序。对单次流转面积50亩(不含)较小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的,可不强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但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和县级林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权益保障与促进发展

第二十六条 征收补偿与合同终止权益。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占用集体林地时,承包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属于个人的部分;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其合法投资形成的林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补偿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鼓励林地受让方(林地经营权利人)以公允的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规模经营支持。鼓励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经营权,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相关部门应在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各地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将分散的林权适度集中起来规模经营。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林权金融服务,不得限定合作金融机构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林业普惠金融产品,根据林业生产周期特点,合理提高林业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抵押林权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期间林地的管理和培育责任。鼓励抵押人投保森林保险。禁止用法律、法规规定禁伐的林木作抵押。集体与个人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探索实施人工商品林皆伐作业按面积审批制度。贷款到期无法清偿时,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抵押林权。因处置需要采伐林木的,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安排采伐指标。

第三十条 收储担保与评估机制。推动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权收储。支持县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等通过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开展规模经营。

健全林权价值评估体系,评估机构中应当有3名以上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三十一条 交易服务优化。优化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推动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与省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有效对接,逐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合同管理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各类合作模式由经营主体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不得强制推行,鼓励探索“林地入股”“林木变现”“托管分红”等多元化合作模式。

第三十二条 指导与服务。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权人的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服务,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优化林业营商环境。对集体林地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数较多的流转项目,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要主动提供指导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 用途监管。县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及镇(街道)应加强对“三权分置”后林地用途的监管,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禁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毁林开垦,禁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第三十四条 集体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监督经营权人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对破坏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在“三权分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农民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原有合同效力。本细则实施前已依法签订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本细则精神,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应当纳入林权档案管理。县林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应当健全林权档案工作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档案完整与安全。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集体林权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林地承包、林权流转情况。发包方应当将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解释权。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动态调整。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因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或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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