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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91720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7-10 10:25:12
文  号: 三府发〔2024〕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镇(街道)“属地管理”清单》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镇(街道)“属地管理”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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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镇(街道)属地管理清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623

    (此件公开发布)

三都水族自治县镇(街道)“属地管理”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县直部门责任

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主体

责任

配合责任

备注

部门


(街道)

部门


(街道)

1

无邪教县、乡村创建

公安部门以法轮功”“全能神邪教组织为重点目标,组织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 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任务,维护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保障工作。

1.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2号)
2.贵州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3

就业援助

人社部门负责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8号令)

4

职业培训

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 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 各种形式的培训。

协助开展就业培训,组织和引导辖区 居民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8号令

5

劳动突发纠纷应急处置

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劳动纠纷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和具体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调解和违法案件 的查处。

负责维护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发生的劳动突发纠纷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依法引导员工通过正当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发〔201510号)、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274号)
3.《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15号)

6

劳动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人社部门负责开展劳动者维权宣传,受理涉及企业用工管理的咨询服务、劳动者投诉举报及处置、移送和督办,维护辖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协助劳动监察主管部门开展劳动 用工维权宣传,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
做好一般性劳资纠纷情况发现和 上报,并接待劳动者举报投诉、调处简易劳动纠纷,协助配合劳动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受理日常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发放相关法律文书,指派调解员对受的调解申请开展调解活动,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制作转办单并通知当事人。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发〔201510号)

7

对企业遵守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管执法

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企业遵守劳动用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等专项检查,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共同落实根治欠薪工作。

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收集信息,实施动态监管。
负责辖区内用工单位劳动纠纷隐患的排查预警工作,发现存有拖欠工资、违法用工行为等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发〔201510号)

8

自然资源调查、统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及水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日常管理及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

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调查条例》
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4.《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党办发〔201974号)》

9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自然资源、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做好涉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占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涉及非法占用河道的,由水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各镇(街道)依法查处,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负责履行好属地责任,对属地内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违法违规案件的劝告、制止、责令整改、查处,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负责属地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工作,做好询问笔录,收集有关线索材料,证据充分,研判达到立案条件后,再进一步移交县直相关部门。
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立案、拆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由自然资源、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涉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占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涉及非法占用河道的,由水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各镇(街道)依法查处,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负责辖区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
协助自然资源、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及违法建筑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
负责属地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工作,做好询问笔录,收集有关线索材料,证据充分,研判达到立案条件后,再进一步移交县直相关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4.中共黔南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黔南编办通〔202221号)
    5.《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6.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
    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
    202134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1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能职责派人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可申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涉及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镇(街道)。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及时处置。处置确实有难度的,及时分类上报有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指导处置,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负责对属地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做好询问笔录,收集有关线索材料,证据充分,研判达到立案条件后,再进一步移交县直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341号)
4.《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12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反映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涉及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 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市建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及城市主次干道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各镇(街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负责辖区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统筹乡(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对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对于城镇违法建设,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及违法建筑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
负责对属地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工作,做好询问笔录,收集有关线索材料,证据充分,研判达到立案条件后,再进一步移交县直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3.中共黔南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黔南编办通〔202221号)
4.《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5.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341号)

13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核实;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镇(街道)。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镇(街道)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负责对属地内非法采矿违法违规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工作,做好询问笔录,收集有关线索材料,证据充分,研判达到立案条件后,再进一步移交县直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14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相关情况通报镇(街道)。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非法采砂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发现较重大违法采砂行为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取证、确认、秩序维护、非法采砂点的关闭取缔等工作。

1.《贵州省河道条例》
2.《贵州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黔水政法》(〔20204号)
3.《贵州省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规划》(黔水河〔20206号)
4.《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15

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

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城市园林绿化、海关、气象、邮政、通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宣传等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飞防期、病虫害高发期的宣传工作。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2.《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
办法》

16

林木采伐的监管

林业审批部门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林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镇(街道)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7

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

发改部门牵头,工信、环保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18

水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水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流域生态补偿等工作。

配合环境执法部门对本辖区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 日常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19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危废、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大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完善危废、一般工业固废处理体系,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危废、一般工业固废申报工作,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涉及危废固废专项整治工作。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危废、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产废单位如实申报危废、一般工业固废,加强网格化巡查力度,配合参与各类涉危废固废专项整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涉及危废固废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无主的涉及危废固废的问题,属地镇(街道)为整改责任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

其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大气、水、光、噪声等)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开展生产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21

地表水、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应急水源地、地表水、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对辖区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地表水环境(含黑臭水体整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

22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包含医疗废物)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镇(街道)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包含医疗废物)的企业、汽修、诊所等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3

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工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强源头管控,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道路运输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辖区内重金属行业排查工作,组织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现场执法,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4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建、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辖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5

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轻微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轻微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工信、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应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轻微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6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双随机抽查名单和群众投诉信访件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7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负责将发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应急应对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

28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开展辖区内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排查,建立工作台账,配合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地下水管理条例》

29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水利、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30

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许可管理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由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行使处罚权,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对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 改正,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需立案查处的,提出认定意见后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现场核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3.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党办发〔201975号)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1

违法排污企业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格监管。

负责开展辖区内企业排污情况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2

生态环保督察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生态环保督察、监察,协调推动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相关工作。

负责配合开展生态环保督察问题调查及整改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3.《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

33

环保网格化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环保网格化监管。

负责环保网格化平台下发的辖区内环保网格化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 管的通知》

34

河长制工作

水利部门承担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开展落实辖区内河长制工作; 落实上级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和确定的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

35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音、 高声喇叭噪音、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音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鉴于住建部门不能判定噪声排放标准、不能判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违法处罚。)

负责对辖区内噪音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 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36

秸秆焚烧整治

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 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7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管理

水利部门统筹编制各区域水利工程规划;按水利建设主体组织工程建设与行业管理;指导各类地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

负责配合编制本区域水利工程规划;按水利建设主体组织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县级以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按管理权属,分级管理各类水利工程设施。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第三次修正)

38

灌溉管理、技术指导和水资源利用管理

水利部门统筹协调骨干工程灌溉管理;统筹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和节水型社会 建设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灌溉管理水资源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39

防汛抗旱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能协调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水利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按照统一调度和指挥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洪及抗旱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贵州省防洪条例》
9.《贵州省抗旱办法》
10.《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1.《贵州省河道条例》
12.《黔南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0

非法捕捞查处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即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对违法人员作出没收、罚款、吊销捕 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负责协助本辖区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1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指导镇(街道)开展春秋季动物防疫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免疫疫苗、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春秋季动物防疫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42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水利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 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 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贵州省河道条例》

43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污染养殖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负责指导畜禽养殖业户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发现 乱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44

推进全域旅游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体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负责配合文体旅游部门落实本辖区的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体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 作和市场推广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贵州省旅游条例》

45

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基 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建设及基层文体和旅游建设。

负责配合文体旅游部门落实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承担镇(街道)及村级使用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4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负责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47

对各类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的监管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的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 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48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 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 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 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 款。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擅自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负责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49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行使行政处罚权。

负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0

对违法物品器材实施查封、扣押

应急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保障安 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负责日常巡查,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1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原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 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 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工信、应急管理、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黔商发〔20228)
4.《贵州省成品油行业加油站监管工作流程指引》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6.《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5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 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 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职责,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 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处罚;加强对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负责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 料等方式按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55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 售市场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条件进行经常性核查;会同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和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负责配合县级商务部门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村(社区)监管员做好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 作。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6

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
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负责协助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协助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11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8号公布)

5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或工作计划,督促生产许可证获证企 业开展年度自查,并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 处。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 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8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认证机构认证活动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未按规定程序开展认证 活动等认证认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 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 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59

查处传销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负责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健全完善地方党委政府主导下的传销属地联防联控严打工作机制,落实联防联控严打传销的属地责任,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 活动。

1.《禁止传销条例》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竞争〔20187号)

60

查处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3修订)》

61

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 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2

食品(食 盐)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 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依法做好食品摊点备案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盐业管理条例》
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6.《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63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 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小餐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镇(街道)。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镇 (街道)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 信息员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不定期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5.《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6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涉及食品领域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负责接到危及食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 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5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负责接到危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预警或发现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前 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 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上报。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6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联动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以本部门名义下发通知到镇(街道)及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市场监督管理所与镇(街道)沟通对接,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联合行政执法活动。

负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专项执法的摸底排查、问题上报等工作。 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7

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 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问题产品予以处置。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 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8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9

特种设备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0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71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2

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73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7.《贵州省价格条例》
8.《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74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负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5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76

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执法

住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社区)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住建、自然资源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小区违法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需要对当事人有关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做好日常管控。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物业管理条例》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2353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
5.《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77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加强对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的施工质量安全指导、巡查,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五主体、四到场”制度,严格落实镇、村农房质量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残疾人家庭的认定。

负责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且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村通〔202170号)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计划( 2022- -2025)》(黔建村通〔202229号)
《三都水族自治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管理实施方案》(三府办发〔202237号)

78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的监管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住建部门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外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公安局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辖公路范围内渣土运输专项检查,责令车辆驾驶人对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采取措施处理,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负责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 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79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负责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处纠纷。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274号)
2.《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15号)

80

畜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5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养殖场由县级明确包保责任人。

50头以下猪当量养殖场()由村级明确包保责任人; 50-499头猪当量养殖场()由乡级明确包保责任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畜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省专纪〔20226号)
《全省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4-2026)

81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管处罚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8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街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属地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3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规划、民族宗教、扶贫开发、民政、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具体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

84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管理

全县农村生活垃圾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明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主管部门。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村级要配备专(兼)职卫生保洁人员,完善垃圾收运管理机制,落实运作经费。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5

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监督管理,承担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报批、核发 《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所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报件的组织、申报等工作,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规划建设、林业、环境保护、水利、电力、交通、消防、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1.()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审核申报和使用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理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2.在村寨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86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1. 住建部门要做好传统村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积极指导乡(镇)做好传统村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修缮等事宜。
    2.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村寨志愿消防队队长、村干等人员开展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维护、管理等培训工作,对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每季度要指导村委会组织开展1次以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培训。
    3.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有关要求预算,拨付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维护经费。
    4.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开展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安保
    活动等日常工作中,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应职责;要协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车停放点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

1.明确1名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具体统筹辖区内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村委会做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3.每月对辖区村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4.对村委会报送的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5.要认真收集整理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资料,建立工作档案。
6.要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消防设施器材修缮工作。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推动黔南州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87

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镇(街道)、村两级按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申报及下达养护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指导监督村委会做好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三都水族自治县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三党办发〔202172号)

88

10米以下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检丈、登记和发证和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加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巡航检查。

负责对辖区内10米以下的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检丈、登记和发证。乡()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档案,建立自用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领导、检查、督促自用船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管,与村民委员会逐年签订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村民委员会与船舶所有人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0]120)
5.《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89

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船员的违法行为。组织水上交通遇险救助,认真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0]120)
5.《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90

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

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0]120)
5.《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91

对经县政府设置的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工作。

落实辖区内渡口渡船、船员、旅客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渡口、渡船、码头管理及水上交通设施和水岸线的维护,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载客、定渡工、定制度“五定”工作,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正常的渡运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0]120)
5.《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92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定调整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做好耕地总量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监管,统计分析我县年度耕地变化情况,下发监测预计信息指导镇(街道)做好涉耕问题整改;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各镇(街道)提交的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计划,形成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或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指导各镇(街道)开展耕地流入工作和耕地流出日常监测核实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占补平衡项目进行实地踏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申报立项、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评审、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增耕地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开展县级验收工作,按程序逐级提交州、省、部级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耕地“非粮化”管控,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收集统计农业产业调整中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规模及区域;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开展新增耕地土地质量评定;参与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计划的评审;指导各镇(街道)对新增耕地的培肥及耕种;参与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负责配合做好项目选址踏勘,对新增耕地质量的把关。指导耕地质量评定资料的编制,出具是否存在土壤污染的情况说明,指导新增耕地耕种工作。参与项目规划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及配合出具验收文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级指标生产工作经费保障,开展项目投资预算评审,配合出具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批复。参与项目规划设计评审及竣工验收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项目选址踏勘,出具符合条件恢复为耕地的园地、灌木林相关意见。参与项目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项目区排灌设施及水利工程的质量的把关。参与项目规划设计评审及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区田间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严把工程质量关。参与项目规划设计评审及竣工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出具立项文件或项目备案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实项目区是否占千人以上水源保护地并指导完善相关材料。参与项目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违法违规乱占耕地行为负总责。负责组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乱占耕地行为;及时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的行为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在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耕地流出与耕地流入日常监测核实和问题整改工作;结合耕地占用需求报送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计划,时组织实施涉及本单位“耕地流出”的补充任务;负责配合土地开发项目实地踏勘,土地权属摸底调查等工作,做好项目区施工中的群众矛盾纠纷协调工作;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并落实项目区后期管护主体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三都水族自治县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试行)》(三府办函〔202298号)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新增耕地指标生产(占补平衡指标及增减挂钩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函〔202369号 )
5.《三都水族自治县耕地保护“一三五”管控机制》(三党办发〔20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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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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