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090078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2 11:44:34 | |
| 文 号: | 三府发〔2024〕12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G243普安至水龙公路(普安至牛场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文件解读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G243普安至水龙公路(普安至牛场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解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G243普安至水龙公路(普安至牛场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G243普安至水龙公路(普安至牛场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功能布局,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县人民政府将对三都水族自治县G243普安至水龙公路(普安至牛场段)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土地进行征收。为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和《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三都水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4〕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主体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
三、征收范围
G243普安至水龙公路(普安至牛场段)项目规划红线。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土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五、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遵循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让利于民、先签约先安置,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原则。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及目的
(一)评估机构选定
公开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
(二)评估目的
评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确权认定部分建筑面积征收补偿安置奖励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时点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四)评估方式
综合评估法。
七、土地征收
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土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等征收
(一)补偿标准
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三都水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4〕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性质等认定。
1.权属认定。
(1)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宅基地证、农村建房审批手续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有效材料,且无争议和异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宅基地证、农村建房审批手续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有效材料进行认定。如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前,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已发生转移(含分家析产、购买、置换、继承),虽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但持有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且房产分割清楚,按合法权利或继承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依据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受让人名义给予征收补偿安置。征收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被征收人应书面说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转移、抵押、查封等影响权属有关情况,如因被征收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宅基地证、农村建房审批手续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有效材料的,按实际调查情况经村(居)委会、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若同一建筑物被多个被征收人提出不同产权主张的,则通过证据保全方式按程序依法征收,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再按照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2.性质认定。
被征收住房用于生产、加工、餐饮等房屋,在征收时提供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且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视为“住改非”房屋,其房屋性质按原住房性质认定。
3.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以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2)未办理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如因历史原因修建的房屋,经村(居)委会、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确认,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确权:
①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修建的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面积予以确权认定。
②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起至2021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颁布实施之日前修建的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按每户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320㎡予以确权认定,超过320㎡的部分参照不予确权无证自建房的标准给予工料补助。
③2021年8月14日以后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不予确权认定,按不予确权认定的无证自建房标准给予工料补助。
④被征收房屋确权认定分割,被征收房屋在征收时实际存在不共同生活居住人员,按实际居住情况经村(居)委会、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公示7日无异议后可分割确权认定。
4.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工料补助。
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征收签约并按时搬家交房的,对不予确权认定的无证自建房给予工料补助。框架结构:860元/㎡、砖混结构:680元/㎡、砖木结构:430元/㎡、木结构:360元/㎡、其它:200元/㎡。不予确权认定的无证自建房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奖励、签约奖励、装修补助等奖励政策。
(三)农转非户处理
1.农转非户,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属农村村民住宅性质的,按农村村民住宅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2.在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等由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可参与确权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四)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确权认定建筑面积,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三都水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4〕11号)文件标准执行,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2.产权调换。
(1)安置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人房屋确权认定部分建筑面积按“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确权部分建筑面积时,除享受优惠政策外再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房屋确权部分建筑面积征收补偿标准加上相对应奖励标准进行补差,一次性结清房屋建筑面积差价后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确权部分建筑面积,由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方式加上相对应奖励进行结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②安置房屋占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结算,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大于或小于所选安置房屋占地面积均按土地奖励政策标准进行结算。
(2)选房方式。
由征收人确定现有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进行安置,以户为单位靠档选房,选择首套安置房屋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不再选择下一套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剩余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和安置同步开展,按先签约先进行安置。
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计户认定
(一)以《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计户。
(二)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在公安部门分户,以户口本为依据计户。
(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均无法提供,但在同一宗地上封闭建筑房屋存在不共同生活人员的,按实际情况经村(居)委会、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公示7日无异议后,可按实际情况予以计户。
十、违法建(构)筑物认定
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在征收公告范围内未经批准的新建、抢建、扩建、加层的建(构)筑物(抢建的单指抢建部分、扩建的单指扩建部分、加层的单指加层部分)按违法建(构)筑物认定。
十一、企业征收补偿
企业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企业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企业征收补偿依据。对通过租赁、流转村集体或个人土地修建的企业实行货币补偿,对企业涉及的房屋、附着物、构筑物等地上标的物补偿给正在经营的企业,企业占用所涉及的土地登记补偿给村集体或个人。
十二、搬迁补助及过渡费补偿
搬迁补助及过渡费补偿只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确权建筑面积部分进行补助、补偿;偏房、杂房部分不予以搬迁补助及过渡费补偿。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确权建筑面积20元/㎡计发,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均计发一次,每次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发。
(二)过渡费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正房确权建筑面积6元/㎡/月计发,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月计发,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计发3个月。
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改非”停产停业补偿,提供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且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按实际经营面积30元/㎡计发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住改非”房屋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四、奖励
(一)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征收人按照对应的奖励方案予以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本方案所有奖励政策按户进行奖励。
十五、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构筑物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三都水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4〕11号)文件执行。
(二)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进行装饰装修、抢栽抢种等情形的,不予补偿。
十六、其他
(一)实施征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司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依照责任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缺项、漏项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城水井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三府发〔2018〕20号)文件标准执行;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征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三)征收资产属于县级国有资产,由县国资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处置,若产权属县级以上国有资产,则协商征收。
(四)本方案所列房屋征收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只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不针对承租人、合租人、合住人等。
(五)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其使用权及所有权同时收回。
(六)本《方案》自项目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三都水族自治县G243普安至水龙公路(普安至牛场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附件:1.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
2.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三都水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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