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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9393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1-12 10:30:00
文  号: 三府发〔2025〕1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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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1112


 

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我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的在册(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户籍)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在册农业人口数)÷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00%。

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减去被征地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对应的面积。

三、社会保障

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可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增发养老金或缴费补助。

(一)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根据其死亡当年正常缴费情况,在办理死亡注销前,将当年度缴费补助划入其个人账户,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当年度未正常缴费的,不予补助。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二)建立参保增发养老金制度。征地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

本方案实施后再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补助期间户籍迁移出本县、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剩余年限不再进行缴费补助,已记入缴费补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补助期间或领取待遇后保障对象死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本方案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参照执行。

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

按方案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状况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积累情况,按程序调整补助标准。

四、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2011年1月1日,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4〕114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如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

(三)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计划,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保障力度,确保资金保障到位。

五、资金管理

(一)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县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编制完成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四)县财政局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将所需资金预拨至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六、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不作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因工作调整或发生职务变动的,由相应同志自然接替并履行工作职责,不再另行发文。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班长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定期召集本辖区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实施和推进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审核和征地项目社会保障资金手续报批,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业务经办指导等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划拨及兑现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根据当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及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进行资金划拨;与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年终结算;适时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用地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指导用地项目报批、征地地类面积确定;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负责协助实施征收主体核查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面积的相关信息以及对争议地块进行核实。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承包土地政策解读;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负责对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家庭被征承包耕地面积、家庭剩余耕地面积比等内容进行复审。

县公安局负责征地时家庭在册户籍人数及家庭成员姓名、年龄、户籍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复核和认定,提供全县被征地农民相关数据信息等;对虚报、假报被征地信息的依法打击。

县司法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规程、政策等合法性进行审查。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核实统计因征用耕地实行住房安置的相关情况等。

县生态移民局负责核实大中小型水库移民和涉及征地的非移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来访被征地农民群众,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转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县档案馆:负责协助查找、提供被征地相关历史档案资料等。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力量;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公示、参保登记和管理;负责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人员的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对《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家庭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申报表》表中被征地农民填写的内容进行认定,并逐一核实填报的被征地面积丘块数及其对应的面积是否属于土地承包证上地块;对被征地家庭土地承包证上已经征收的地块进行汇总核对。

七、工作要求

(一)抓好责任落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二)强化协作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移民局、县信访局、县审计局、县档案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三)坚持舆论引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严格督查问责。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承包耕地面积、征地数额和剩余耕地面积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三府发〔2016〕9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发〔202329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实施后,国家和省、州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报审批规程.docx

附件2: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家庭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申报表.xlsx

附件3: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公示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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