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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145472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5-10 16:13: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管理制度
三都水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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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户网站作为贵州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子站,是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对外展示三都水族自治县的一张“名片”,是县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集约化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简历、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县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可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条 全县各镇(街道)、各部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下,依据本制度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镇(街道)、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门户网站各栏目发布转载的各类信息来源必须合法、渠道正规,并依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镇(街道)、部门负责制。

  第十条各镇(街道)、各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系统政务平台有关管理规范的通知》,负责保障门户网站责任栏目各类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信息采集、上传及日常维护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需将可复制文字形式上传到门户网站,不得将红头文件、电子公章上传到门户网站,上传的信息作为附件的需先以文字形式上传再上传附件提供社会公众下载,不得直接以附件形式上传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对拟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保密关、舆情关,确保对外发布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5日内,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按“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以一问一答、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形成政策解读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按程序对外公开,保证政策文件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时同步关联政策解读信息。

(二)各镇(街道)、各部门的简报类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在门户网站后台政务公开专题对应栏目上传送审。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负责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四)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产生舆情

(七)是否存在错别字、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内容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出现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印发的栏目信息保障责任分工做好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更新维护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各子栏目以及各镇(街道)、各部门的政务公开专题各栏目(除工作动态栏目外)及门户网站其他栏目需对外发布的信息,按照“谁公开谁负责”原则,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在门户网站后台上传发布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在门户网站集约化后台政务公开专题工作动态栏目上传的简报类信息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进行排版,图片宽度为700像素并居中,信息简报一经送审视为各单位已执行“三审三校”后可对外发布的信息,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再次审核后发布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对外发布台账清单,规范整理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原始材料归档备查,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按照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查阅集约化平台信息发布操作日志操作记录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在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栏目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门户网站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维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账号密码, 原则上由在编正式干部掌握管理,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账号密码。若密码忘记或需变更,应及时在本单位集约化平台进行人员更换,或与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联系。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针对本制度第十八条责任追究界定:

(一)各镇(街道)、各部门在门户网站集约化后台政务公开专题工作动态栏目上传送审的简报类信息在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审核时发现存在错别字、敏感字等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至涉及单位要求立即整改,并由涉及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开展涉及信息问题“三审三校”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形成书面说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列入季度通报批评。

(二)各镇(街道)、各部门在门户网站集约化后台政务公开专题工作动态栏目上传送审的简报类信息在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审核时未发现存在错别字、敏感字等问题仍对外发布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组织对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和涉及单位分管领导和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批评,同时将涉及单位列入季度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针对门户网站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错别字、敏感字问题的责任追究界定:

  1. 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错别字、敏感字问题属于年度内出现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2. 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错别字、敏感字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跨度超一年以上)的,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统筹,各单位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视上级部门责任追究情况由涉及单位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承担,列入季度情况通报,视情况纳入考核扣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导致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内容存在错别字、敏感字问题情况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季度在全县印发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情况通报,对本季度收到整改通知(含非正式通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可与门户网站其他工作合并行文),并报县考核部门作为目标考核扣分依据

    第三十条  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群团工作部门等单位需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章 

  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三都水族自治县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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