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and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县政府编制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三都县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到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县行政中心三楼)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网址:www.sandu.gov.cn 。县政府当面受理点:县政府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854-3922580(文书科综合咨询)、0854-3928773(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咨询) 。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县政府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获取。县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3922580(文书科综合咨询)、0854-3928773(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咨询)
传真号码:0854-3929171
通信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中心三楼
邮政编码:558100
电子邮件:sandugov@126.com
咨询时间: 8:30—12:00,14:30—18:00(周末、法定假日除外)。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正式受理机构为该机关的办公室。
(二)公开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依申请公开。通过书面申请的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交到指定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登记并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条例》。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内容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电子邮件标题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通过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题页面(网址:http://www.sandu.gov.cn/zwgk/ysqgk/)按要求提交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5.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收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