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都水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0〕28号) 《关于印发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县安委会和县安委办职责
第三条 县安委会职责:
(一)县安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县人民政府相关副县长担任县安委会副主任。
(二)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将州安委会下达我县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并依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县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督查督办省、州级挂牌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七)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县安委办职责:
(一)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每季度一次的全覆盖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开展跨行业、跨镇(街道)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五)督查督办由县级挂牌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每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考核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报告考核情况,向县委组织部通报考核情况。
(七)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在限时内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第三章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五)负责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 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定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检查督促煤矿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 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煤矿企业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协调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大型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在线监控、动态 监管。
(二)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含军事机关和地下矿山)。组织、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相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 违规行为。
(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局及本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其他行业领域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九)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工业(煤炭、电力、石油)、信息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工业、信息、加油站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三)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县内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等业务的用频安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加气站、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城镇燃气、风景名胜区、公园、垃圾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三)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客、货运输和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场、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督促全县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水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运站场、港口,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单位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农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空中飞行器(滑翔机等)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督促全县特种设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五)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商贸、粮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商贸、粮油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十二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木制品生产企业、林化工产品加工企业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林产品加工、林化工、森林旅游、森林防火等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和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管、监控,指导、协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水务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供水和污水排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农村工作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农业生产、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三都供电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校车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监察局职责:
(一)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监察,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调查结案意见及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进行党政纪处分,牵头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察督办。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负责监狱、强制教育戒毒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监狱、强制教育戒毒所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查全县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酒店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全县历史文物、革命文化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景区景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治理景区、景点的各种事故隐患。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室等经营单位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措施,负责娱乐行业的安全经营及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烟草专卖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烟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烟草生产、加工、经营、储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县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防雷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防雷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管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防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涉及向上争取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县财政局予以配合。
(三)协助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监督各单位、企业参加工作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
(三)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县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三)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责本单位实施市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对本单位批准悬挂设置的高空物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牵头与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范围内危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垃圾填埋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垃圾填埋场的安全检查。
(三)负责本局规划的商业摊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商业摊点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车辆停放点、站(场)安全停放规划。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鼓励和支持各企事业单位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等。
(二)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三十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央、省、州、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
(二)掌握园区内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收集、整理、分析安全信息,为安全生产的科学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依据。负责园区内各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协调各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实施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三)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开展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抢险,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外,应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强化本质安全,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本行业全覆盖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行业年度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报县安委会批准,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开展监管检查工作,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应实现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 建 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在安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县 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由县安委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的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之内完成整改,并报县安委会 销号。对整改不到位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制度。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涉及跨行业的安全检查,应邀请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第三十八条 县安委会对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实行季度考核、年度评价,季度考核、年度评价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向县委组织部通报,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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