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已于2023年8月25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区临时停车位管理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区临时停车位管理方案(试行)
为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有效缓解城区车辆临时停放矛盾,规范车辆临时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停车位区域
(一) 公路临时停车位:主要包括环城东路(城北加油站至城东加油站)、河滨北路(同心桥北端至中山路南端老大桥北端)、赛马城至麻光大桥头、河滨南路(老大桥南 端至同心桥南端)、县人民大会堂西侧路段、县检察院门口至中山路段、老县府路至环城东路、深圳路、全友家私门口路段(步行街东侧)、商贸南路(现代超市至 林业局入口)、团结路东段(原县乡镇企业局门口)、振兴路(深圳路至都江路)、民族路(原畜牧局门口)、县人民医院北侧和东侧路段、城北出口路段(城北加 油站至城北出口)等路段,具体以管理部门实际设置的停车位为准。
(二)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在管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停车位的规划设置及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二、收费标准
(一)大车(重车):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取5元,每增加1小时,相应增收2元。每辆大车(重车)增收费用每天累计不超过30元。
(二)小车: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取2元,每增加1小时,相应增收1元。每辆小车增收费用每天累计不超过20元。
(三)收费时间为每天上午7时至晚上12时,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信访、维稳、执法管理、工程抢险、殡葬、新闻采访等车辆免缴临时停车费。
(四)部分需长期使用车位的车主,可以采取包年的方式,通过向停车位管理单位申请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凭卡停车,包年停车费可以适当优惠。
三、收费管理模式
县城市管理局将县城区停车位授权委托县城各社区进行管理。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协助各社区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县城区停车位承包给县城各社区管理后,各社区负责做好临时停车位的收费管理及养护工作,按照以收养支的原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县城市管理局
1.协助社区做好停车收费票据和工作证的办理以及工作服的订制等有关工作;
2.负责县城区停车位的发包收费管理宣传工作;
3.协助社区解决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纠纷。
(二)县公安交警大队
1.协助社区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2.负责做好县城区内车辆的违停执法和违停车辆曝光工作,确保车辆入位停车;
3.负责对临时停车位周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并协助社区对收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协助社区解决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纠纷。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收费标准的解释工作。
(四)县城各社区
1.负责停车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停车位有关管理措施,规范停车位管理;
2.负责停车位线、标识牌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及时养护工作;
3.按时交纳承包费给县人民政府,先交后用,每季一交。另交纳5万元保证金,于合同签订之日前交清,保证金由县城市管理局代管;
4.统一订制停车位管理员工作服装,服装费用由社区自行负责,服装所有权归社区,并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员工作证;
5.负责招聘各路段停车位管理员,在招录管理员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低收入群体;负责做好停车位管理员的管理及其工资报酬的支付,确保停车管理员持证、着工作服上岗,并按标准收取停车费。负责到税务部门办理正规税务票据(承包费以内的票据税费由县财政负责,超出承包费以外的票据税费由承包方负责),严禁乱收费和收费不开票现象;
6.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如果出现乱收费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由县城市管理局从社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500—2000元,并责令退还超收的停车费给有关车主。同时,交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承包期满或因各种原因不再承包的,确保停车位线及有关附属设施完好交归县人民政府管理。
四、承包费标准和用途
根据县城各路段停车位的使用程度,每个车位按105元/月的标准收取承包费(此承包费标准有效期一年),每年一签。承包费交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停车位数量统计阶段及附属设施设置阶段。2015年4月30日前,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局共同完成县城区临时停车位数量统计及占道停车收费公示牌等附属设施设置工作。
(二)收费人员培训阶段。2015年5月4日-5月14日前,承包方完成停车位收费人员的录用和培训工作。
(三)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5月15日-5月19日前,对县城区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进行通告,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临时停车收费工作。
(四)收费管理阶段。从2015年5月20日起,对城区临时停车位实行正式收费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位于县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和车流量大的次(支)干道上的行政事业单位、餐饮店、娱乐会所、金融机构、大型商场(铺)、物流公司、车辆租赁公司、洗车场、修车店等不得在人行道自行设置停车位;
(二)自行车、摩托车和三轮车暂不收费,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其他车辆临时停车位;停车人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停车泊位线内有序停放;
(三)县城区内除县城北加油站至北出口和客车站至城东加油站路段外,其他路段停车位严禁停放大车;
(四)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车辆临时停放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管理的,由县城市 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附件: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区临时停车位区域及收费标准
附件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区临时停车位区域及
收费标准
序号 |
路段名称 |
占用道路性质 |
设置方式 |
停车位(个) |
收费 标准 |
1 |
环城东路(城北加油站至客车站) |
车行道 |
顺停 |
118 |
1、大车(重车):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取5元,每增加1小时,相应增收2元。每辆大车(重车)增收费用每天累计不超过30元。 2、小车: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收取2元,每增加1小时,相应增收1元。每辆小车增收费用每天累计不超过20元。 |
2 |
河滨北路(同心桥北端至中山路南端老大桥北端) |
车行道 |
顺停 |
101 | |
3 |
赛马城至麻光大桥头 |
车行道 |
顺停 |
56 | |
4 |
河滨南路(老大桥南端至同心桥南端) |
车行道 |
顺停 |
29 | |
5 |
县人民大会堂西侧路段 |
车行道 |
顺停 |
32 | |
6 |
县检察院门口至中山路段 |
车行道 |
顺停 |
13 | |
7 |
老县府路至环城东路 |
车行道 |
顺停 |
62 | |
8 |
深圳路 |
车行道 |
顺停 |
58 | |
9 |
全友家私门口路段(步行街东侧) |
车行道 |
顺停 |
27 | |
10 |
商贸南路(现代超市至林业局入口) |
车行道 |
顺停 |
12 | |
11 |
团结路东段(原县乡镇企业局门口) |
车行道 |
顺停 |
41 | |
12 |
振兴路(深圳路至都江路) |
车行道 |
顺停 |
41 | |
13 |
民族路(原畜牧局门口) |
车行道 |
顺停 |
20 | |
14 |
县人民医院北侧和东侧路段 |
车行道 |
顺停 |
25 | |
小计 |
已规划好的停车位数 |
|
|
635 |
|
15 |
县城北出口路段(城北加油站至交梨方向) |
车行道 |
顺停 |
100(预计) |
目前两个路段停车位未施划完毕,待施划结束后按划定实际车位数计算 |
16 |
环城东路路段(客车站至城东加油站) |
车行道 |
顺停 |
50(预计) | |
合计 |
全城规划的停车位数 |
|
|
785(预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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