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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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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已于2023年8月16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都水族自治县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三都县县城区和大河、普安、都江、中和、周覃、九六个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园区各类房屋边缘线范围内的公私房屋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凡在我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房产税按现行税收划分的范围征收,其所属应纳房产税的跨镇、园区房产,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出租,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原值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包含地价。

第七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每年4月和10月为房产税的缴纳限期。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五)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

(六)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七)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

(八)为基建工地服务(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的;

(九)经财政部、省税务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免税或减税的;

上述免税房产,均只限于本单位自用和个人非经营用的房产,凡出租(典)以及本身非业务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房产划分,分别征税和免税,行、企、事合一的单位也比照此原则执行。

第十条本 办法公布后,纳税人应在本办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据实申报填写,办理登记。房屋的增减变动,应于3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登 记。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外,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核实征税。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三都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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