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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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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实施方案

为 做好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 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09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 〔2014〕9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包含地名名称(含标准名称、别名、曾用名和简称)、语种和读音(包括标准读音、方言读音和土俗、特殊读音)、书写形式(含规范汉 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罗马字母拼写和使用生僻字、土俗字等问题),由来、含义及历史沿革,相对位置和绝对位置(经纬度)、类别、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 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使用生僻字或特殊读音、重名和含义不好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和完善地名标志,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准确、有效的地 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全县地名普查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规程》为指导,从县域实际出发,按照“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着眼基础、查缺补漏,逐级把关、审核上报”的基本原则和“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配合、逐级审核上报”的方法,有组织地开展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二、普查内容和范围

根据地名分类,以1:10000普查试点工作用图为基础,核查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名称,具体普查范围如下:

陆地水系:包括河流、湖泊、陆地岛屿、瀑布、泉等。

陆地地形:包括平原、盆地、高原、丘陵山地、重要陆地景观和其他(洞穴、天生桥、台地)等。

行政区域:包括县、镇(街道)级。

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等。

非行政区域: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地片(野外小地域名称)、区片(县城中的小区名称)、军事区等。

居民点: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自然村)、工矿点、农、林、牧场点等。

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城镇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其他(索道、扶梯)等。

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包括井、蓄水区、排灌设施、堤堰、运河、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

纪念地、旅游景点: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点等。

建筑物:包括房屋(指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的建筑、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场(广场、体育场)、城堡、墙等。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和其他(县法院、县检察院)等。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从2014年12月开始,到2018年6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

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准备。

2.成立机构。成立县、镇(街道)两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联络员、专职人员,建立工作专班。

3.制定方案。根据省、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三都县实际,制定县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制定相应的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县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4.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各有关单位和镇(街道)按要求抽调工作人员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责任到人、分工合作,开展地名普查登记、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县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地名普查业务骨干培训工作;各镇(街道)普查办负责本辖区具体参与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全面普查(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

1.2015年4月:收集资料、编写地名调查目录、预填地名登记表。全面搜集整理地名及相关资料,包括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文史资料及有关古籍等。以工作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集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调查目录,标注所收集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造册登记。根据地名调查目录对资料进行整理、查阅和考证,预填地名登记表。

2.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实地调查、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图、地名标志设置。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采集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做好工作图标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3.2015年9月: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4.2015年10月:完善地名标志、整理地名登记表。根据外业调查核实采集的信息,进行资料的梳理、考证、核定等内业工作,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

(三)整理录入(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

1.聘请县相关单位的专家对普查信息资料协助审核,提出建议。

2.对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汇总资料,填写、装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3.将地名相关图文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4.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四)验收上报(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

1.2016年1月: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普查成果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改进,上报县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验收。

2.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省、州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按工作规程要求,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五)成果利用(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1.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编纂成果出版本级行政区域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总结表彰,对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四、组织实施

()组织机构

1.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常驻工作人员6名,从县相关单位抽派,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各镇(街道)、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普查方案,明确名分管领导、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单位的地名普查工作。

3.根据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情况及需要,在全面普查阶段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档案史志局、县编办、县城市管理局、县民政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到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数据录入系统、标注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阶段另行抽调专业技术人5名),抽调人员负责联系、收集和整理本单位相关地名普查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地名普查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文件,组织部署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重大问题。

2.县 地名普查办职责:一是拟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起草相关文件;二是负责组织地名普查宣传;三是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四是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 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五是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审核、汇总、上报和建档工作;六是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地名普查数据库;七是负责组织编纂标 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八是承担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并落实地名普查工作县级应承担的经费到位,监督县地名普查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县工业园区普查登记工作。

县农村工作局(县农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农、牧、渔区及县农业园区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县内各类学校(含职中、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等)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提供县教育机构分布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系统能源(包括电力、风力)设施、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国有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除外)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县内民族事务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协调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盆地、高原、山地(山口、关隘、山谷、山坡、山体等)、山脉、山峰峡谷、重要陆地景观(湿地、苔原、草原、森林、绿洲、地质公园等)、洞穴、天生桥、台地和矿区等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提供地名普查相关土地信息图文资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技术支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区内建筑物(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的建筑、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广场、墙)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高速公路〉、铁路、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火车站、道口、检查站、收费站、加油站、桥梁、隧道)调查登记,同时负责提供地名普查相关交通信息图文资料等。

县水局:负责水利设施和陆地水系(河流、湖泊、陆地岛屿、瀑布、泉、井、水库、池塘、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等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提供地名普查相关水利信息图文资料等。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点、体育场、文物保护点等普查登记工作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等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提供地名普查相关信息图文资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外合资企业(含大型民营企业)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管辖的烟花爆竹、煤矿企业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为全县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县档案史志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历史资料、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编办: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类外)、垂直部门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区内街巷、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普查登记工作。

县应急办:负责普查期间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烈士陵园、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负责地名普查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及与上级普查办的沟通联络等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军事单位等普查登记工作,协助做好军事地区地名标准化处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辖区内除有关部门调查以外的各类地名(含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社区服务中心、居民点、自然村、群众自治组织、镇辖区内的金融机构、邮政单位)等普查登记工作,并协助各有关部门进行普查,按时上报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资金保障。根 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09号)中“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列入相 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要求,我县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所需经费县级承担部分由县财政予以预算保障。各单位野外作业车辆用油由 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做好保密防范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地 名普查工作具有国家全局性、战略性、权威性,涉及国家相关安全保密工作。地名普查工作人员须有较强保密意识,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 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守秘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 名更名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

(四)建立验收制度。本次地名普查工作实行逐级验收上报。各镇(街道)对村(居)进行验收,县普查办对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汇总,统一上报。同时,工作中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五)做好宣传工作。县普查办要按照省州要求,通过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横幅、广告牌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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