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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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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都水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

 

三都水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

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印发的《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黔农发〔20157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强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繁荣农村经济为主要任务,规范操作,严格程序,认真实施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 充分发挥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装备水平,促进全县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粮油主产坝区、“185工 程”、“农业园区”等项目倾斜,向重点作物、种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倾斜。积极推广技术成熟、先进适用、安全高 效、节能环保的农牧业机械;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43个小类104个品目(详见附件1)。

补 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 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全县年度补贴种类范围与国家补贴目录和省级保持一致,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为 提高我县水稻种植和收获,以及茶叶生产机械化水平,选择使用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茶叶机械的群众,可优先审核办理购机补贴的申请手续,满足申购者的 需求。因前批次补贴资金不足未能享受到补贴的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和茶叶机械申购者,在后续资金下达后,必须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根据购机补贴的政策要求,按照中央资金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按照贵州省农机产品补贴额度一览表的补贴标准执行(通过贵州省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查找)。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 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 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计生户,对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重点给予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超过计划 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不足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补贴机具供货商应对购机者购机的真实性、机具型号、品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和发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补贴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补贴方式按照全省购机补贴政策要求,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告知,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获 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 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是否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二)操作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

1.自主购机

补 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谈价议价,自主购机、索取发票。经销商出具发票,发票需注明购机者姓名和所售机具的名称、型号、数量、总价、销售日期,发票 备注栏须注明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和机具出厂编号。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一家生产企业具体某个型号的产品。

2.申请补贴

1)申请。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发票复印件一份。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

2)录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以 下简称软件系统)录入购机者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家庭住址、镇〈街道〉、村、身份证号码等)、机具基本信息(机具大类、小类、品目、分档、型号、数 量、补贴金额、生产企业、出厂编号等)和购机信息(经销商名称、购机总价、购机日期、发票号码等),形成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 书,见附件2-1)。

3)打印告知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打印告知书一式三份(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各一份),并由购机者自行填入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确认告知书内容无误后,签字、摁手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盖“三都县×××购机补贴专用章”确认

3.公示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见附件2-2),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7天。

4.结算补贴资金

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协助县级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软件系统分批次生成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件2-3、汇总表附件2-4), 并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纸质资料(包括告知书、发票复印件、明细表和汇总表),初步审核结算资料的规范性,报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 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报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或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并通 过软件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

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公示。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资金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补贴支付意见。同意支付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不同意支付的,及时向农机化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资料。

六、工作职责

(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按操作程序办理补贴手续;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归纳上报信息简报;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受理和上报各方的举报和投诉;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监督和管理县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参与制定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通报农机部门;协同农机部门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七、确定补贴机具经销商

经 销商必须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 务,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销商要在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在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标准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生产企业及“三包”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销售时必须及时向购机者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做好补贴机具使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日常保养等培训,并如实填写“三包”凭证,做好售后服务。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县购机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购机补贴有序实施,使党的惠农政策惠及群众。

为切实抓好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决定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长:黄  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海仙(县财政局局长)

            刘世洪(县农村工作局局长)

  员:龙正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昌云(县监察局局长)

            潘家庆(县审计局局长)

            吴秀锋(县公安局局长)

            杨春晖(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志辉(县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王金雄(县纪委驻县农村工作局纪检组长)

            各镇(三合街道)分管农业的领导

    购机补贴办公室设在县农村工作局农机装备站,潘惠梅同志负责审核完成相关手续和上报材料。联系电话0854-3921617

    (二)规范实施,严格管理

1.公 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购机者易于接受的先后顺序方式,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向经 销商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不得利用其它政策规定限制补贴对象,不得以“不是产业扶持重点”、“不配套相关实施项目”、“占用 补贴资金量大”等任何借口拒绝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和组织申请购机。

    2.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2015年 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程序、放宽审核标准、拖延办理时限。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 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对办理申请和补贴结算实行岗位分离,确保权力分割,相互制约。县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购机补贴管理必要的工作经 费,严禁挤占挪用购机补贴资金。

3.规范补贴档案。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要通过购机补贴管理系统导出补贴实施档案信息,分类归档完善,纸质资料整理要规范,便于查阅。

4.加强补贴机具监管。享受补贴的农机具在两年内不准转让和买卖,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惠。凡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投入使用前必须按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入户上牌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确保补贴机具安全使用。

5.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贵州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567号),加强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套兑补贴资金,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肃购机补贴工作纪律

1.严 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财政部以及省财政厅、省农委的相关规定。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补贴对象推荐产品,不得干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经销 商议价购机,不得拖延办理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申请、核实机具,不得向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产销企业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监 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刁难经销商,不得要求经销商提供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不得设置门槛阻止经销商在该行政 区域内正常销售补贴机具,不得干预经销商设立经销点。

2.严 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工作的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严禁虚购机具套取补贴资金,出现违规违纪的,由纪 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经销商诱导补贴对象购置不适用的补贴产品,变更补贴机具标准 配置,提供虚假供货发票,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监督电话:4811118(县纪委派驻县农村工作局纪检组)。

3.加强购机情况核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采取电话调查、入户核查等多种方式抽查购机情况,核实购机户是否购得机具,确保机具到户、补贴到位。对单机补贴额高于1万元和同一补贴对象购机3台以上(含3台)的,要入户核查。电话抽查和入户核查须有详细记录。县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按一定比例对农民购机和用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州财政局。严禁虚报冒领、骗补套补国家购机补贴资金。

(四)加强农机补贴产品市场监管,确保销售渠道畅通

1.加 强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补贴产品市场供应秩序,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落实。要督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供货、操作培训和售后维修服务等事项。 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代办代签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不得开销售虚假发票,不得诱导农户购置不适用的农机 产品,不得变更补贴机具标准配置,不得提供虚假供货发票,不得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报州农委和工商部门取消其补贴产品的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农 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和省农委关于农机补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政策要求,不得违反购机补贴政策生产和经营农机补贴产品。农机产品补 贴资格和经销商资格被暂停、取消和因产品质量、服务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自行承担。经销商要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做好安全 操作培训记录。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商资格被暂停、取消后,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商自行承担。

(五)强化宣传,公开信息

1.加 强购机补贴政策宣传。各镇(三合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多种形式, 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做好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户购买适用机具,提高我县农业生产装备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 展。

2.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政务公开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办理流程、操作程序、补贴政策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补贴实施进度、补贴对象购机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见附件2)等内容,在农业(农机)信息网或三都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dx.gov.cn)上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公示,并确保5年内能随时查阅,使全社会广泛知晓。同时,采取纸质张贴形式在本单位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纸质公示必须保留5天 以上。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生产企业、补贴额等)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落实情况(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对象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经销商必须在销售点醒目位置标明所售补贴机具的生产企业、类型、型号、标准配置、价格、补贴额等信息。同时,将农户所购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类型、型号、补贴额、价格等信息制成明白卡发给群众,让农民明白购机,放心用机。

(六)做好咨询服务,加强安全操作培训

县 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咨询电话,搞好政策咨询服务,答疑群众解惑,采取现场演示、以修代训等形式对购机户进行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培训。经销商必须告知购机农 户所购机具的主要技术参数、作业适用范围,对所购机具的规范操作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日常保养维修事项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咨询电话:08543921617

(七)重视投诉,搞好服务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设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及时处理农机质量纠纷特别是补贴机具质量纠纷。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 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投诉集中、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 线索具体的投诉,要重点调查核实;对补贴机具出现10次以上农民投诉、10个 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引起法律诉讼、拒不参加投诉调解、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无视投诉站协调等问题,由县农机主管部门报请 州、省农委停止该产品补贴资金结算报账,取消经销商资格和该产品的补贴资格。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设在县农村工作局农机装备站,投诉电话:085439251763921617 

  

   附件:1.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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