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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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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于2023年8月16日已废止)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包括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县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省、州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县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在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州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或接近州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效益的。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两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公民、组织:

(一)同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三都水族自治县与其它地区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州驻三都有关单位;

(四)经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县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其他技术秘密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县科学技术奖,由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万元。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万元。

第十八条县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查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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