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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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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

 

 

三都水族自治县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指子女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含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及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司法厅、扶贫办、妇联、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县少生10多万人,计划生育家庭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加大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进一步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事关计生特殊家庭发展和保障能力的提高,对社会和谐稳定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及扶助对象

目标任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从经济支持、养老保障、医疗健康、社会关怀等四个方面,逐步建立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政策体系。

扶助对象:具有三都县户籍,独生子女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含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扶助

1.严格执行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和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及时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标准及时兑现发放国家特别扶助金及一次性抚慰金。(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各镇(街道)、财政部门)

2.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不低于3000/人的丧葬服务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补贴对象所在单位、财政部门)

(二)养老保障

3.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由县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4.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按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牵头部门:民政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5.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按照自愿原则,就近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中心敬老院、镇〈街道〉区域性敬老院、镇〈街道〉敬老院)生活。(牵头部门:民政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三)医疗健康

6.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筹部分,由县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7.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诊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政策内医疗费用,除按相关的政策给予报销外,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县级计划生育圆梦小康基金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8.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生育补助金和其他必要的帮助。(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9.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

10.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

11.每年安排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镇(街道)或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服务机构)

(四)社会关怀

12.依托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优先为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农村计生特殊家庭提供10万元以下的财政贴息贷款。(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任部门:妇联、卫生计生部门)

13.计生特殊家庭纳入“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和以救助计生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给予优先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规定条件的,由当地在控制指标内安置就业。(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残联、计生协)

14.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特殊家庭残疾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扶贫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妇联)

15.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予以安排。(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

16.计生特殊家庭残疾子女在接受教育阶段,发放“圆梦校园助学金”,每年每人:学前阶段500元;小学阶段1000元、初中阶段1500元、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阶段2000元;高等教育阶段2500元,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建立计生特殊家庭教育励志奖,就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2000元;就读高职(专科)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4000元;就读本科高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50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17.对计生特殊家庭残疾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计生特殊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牵头部门:教育部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18.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牵头部门:民政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19.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中07岁贫困残疾儿童优先安排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肢残等医疗康复项目。(牵头部门:残联;责任部门:民政部门、计生协、卫生计生部门)

20.为计生特殊家庭夫妻提供终老无偿服务,将计生特殊家庭纳入本县惠民殡葬政策保障对象。(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依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办理遗嘱公证时,免费提供公证服务。(牵头部门:司法部门;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

22.实施紧急救助。在计生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相关单位及组织)

23.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中,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相关单位及组织)

24.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和节假日、重大疾病、特殊困难时期走访慰问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各镇(街道)、计生协及相关部门)

25.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长效社会关怀活动。(牵头部门:计生协;责任部门:相关单位及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妥善解决计生特殊家庭的问题,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生工作和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主动抓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惠及于民。

()建立帮联制度,确保稳定运行。

一是建立目标人群基本档案。县卫生计生部门、各镇(街道)要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摸排调查核实,建立计生特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二是卫生计生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建立志愿服务队伍,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明确固定的关怀帮助联系人,通过入户见面、互留电话等形式,明确志愿者与特殊家庭的联系服务制度,定期开展慰问和随访;三是县、镇两级要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和节假日、重大疾病、特殊困难时期走访慰问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四是各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通报特殊家庭情况。

(三)强化考核,确保工作推进。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使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标准与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适应。县人民政府将计生特殊家庭关怀工作纳入县直部门和各镇(街道)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特殊家庭信息沟通反馈,利用各方资源,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对计生特殊家庭关心关爱的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相关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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