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同时废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组织扑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建立健全全县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3.坚持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原则。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扑救处理。
4.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原则。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5.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原则。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的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四)灾害分级
森林火灾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督查督办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督查督办局、县林业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工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水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公司、县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态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3.根据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林业局、驻县武警部队及外县(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4.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森防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全县森林火情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森林火灾情况,研判森林火灾发展趋势,向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完成县森防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及包保责任区
县督查督办局:负责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有关防火责任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查出有森林火灾隐患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检查、督导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灾的扑救提供技术咨询;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扑火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人员扑救森林火灾及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侦破和查处;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包保责任区为九阡镇。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包保责任区为三合街道。
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包保责任区为九阡镇。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包保责任区为九阡镇。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特别是林区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指导做好受森林火灾威胁学校学生的转移安置工作。包保责任区为周覃镇。
县工信局:负责林区工矿企业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包保责任区为都江镇。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森林火灾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包保责任区为中和镇。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园、景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方案,并协调实施。包保责任区为都江镇。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快速高效调配车辆,安全运送扑救人员和物资到达火灾现场。包保责任区为周覃镇。
县农工局:负责规范和指导农事用火管理,防止因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指导做好受火灾威胁农作物的抢收及灾后生产自救。包保责任区为中和镇。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包保责任区为中和镇。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区为三合街道。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指导工作,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包保责任区为普安镇。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包保责任区为普安镇。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在建工程区域施工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调集抽水机具和水源,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包保责任区为周覃镇。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瓮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包保责任区为大河镇。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讯保障,确保森林火灾现场通讯畅通;根据需要向社会公众发送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
1.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森林火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瞭望塔(哨)、“中国森林防火网”和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及高火险天气预警等,建立森林防火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可以划定湿地公园、风景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3.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期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湿地公园、风景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
(2)林区铁路、公路沿线。
(3)林区墓地聚集区。
(4)林区及林区边缘重要设施、仓库、油库、加油站、炸药库。
(5)林区周边村寨、居民居住地区等。
4. 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5.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点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二)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国家森林火险等级划分的五个标准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等级标准见附件2。
(三)预警措施
1、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全县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监测、宣传等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2、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保持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县林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到包保责任区进行督促检查;县林业局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根据需要,县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预警期间,全县所有瞭望塔(哨)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县森防办做好中国森林防火网业务系统卫星林火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森林火情并做好处置工作。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森林防火部门报告。
2.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5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1小时30分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信息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各镇、办事处保持联系,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3)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县森防应急指挥部视火灾情况指导、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4)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并及时报告州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5)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6)迅速执行州人民政府或县州森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县森防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森林火灾性质、发展趋势,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森林火灾动态,50分钟内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立即调动森林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起始阶段,并及时向县应急办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县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2)加强森林火灾动态实时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灾情发展趋势。
(3)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县人民政府除采取“(二)处置措施”中“2”所述措施外,还应及时请求州人民政府或州森防应急指挥部增援,并积极配合州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森林火灾全部扑灭。
(2)火场清理验收合格。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州及州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省森防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林业部门应当对一般森林火灾组织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州及州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二)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镇(街道)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治和抚恤。
(三)总结评估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森林火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林业厅会同州林业局组织应对工作总结评估,较大森林火灾由州林业局会县林业局组织应对工作总结评估,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森林火灾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包保部门及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引发森林火灾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不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应职责,拒绝承担森林防火应急义务的。
(3)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森林火情、火灾情况的。
(4)拒不执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阻碍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对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武警部队、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同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做到科学扑救、安全扑救、高效扑救。
(二)物资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储备满足300人以上需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风力灭火机不少于30台、2号灭火工具1000把以上、消防水枪20支、夜间照明器材50台(把)、油锯10台以上。可根据防火任务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水泵、割灌机、对讲机、防火服等物资。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三)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突发事件所需预防扑救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湿地公园、风景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发生森林火灾,其区域内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林业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林火扑救能力。
3.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水平。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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