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5年 >> 2015年第3期 >>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本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三都水族自治县本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本级政府融资平台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及县直部门下属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加强县本级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决策机制,规范融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防范资金和偿债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资金是指县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及利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或指定用途的资金。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县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资金所有权属县政府;

(二)严格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资金使用由县政府统一调度,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金融办)负责协调融资平台的融资工作,负责拟定各融资平台年度融资计划、审核年度还本付息计划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县金融办组织开展的各融资平台年度融资计划的制定,审核年度还本付息计划等工作。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融资平台负责年度融资计划的落实,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按时归还融资本息。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六条 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需求,结合县本级土地收入等情况,拟定年度融资规模、编制融资计划、分配融资任务,报县政府审批。县融资计划和融资任务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融资平台执行,并将融资任务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评范围。

第七条 各融资平台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和任务抓好落实。要合理选择融资项目,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在与金融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后,要编制详细的融资方案报送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融资平台要严格控制融资成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综合成本控制在年利率12%以内,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要认真审核监管。

第九条 融资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融资平台做好融资工作。

第十条 各融资平台每月须将融资计划完成情况和融资资金到位情况报送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再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汇总上报县政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由县政府统一调度。每笔项目融资资金由县财政一次性计提20%作为融资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融资利息偿还。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其他用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工程概算和工程进度及其他用款要求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由县政府批转至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支付意见。

第十三条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依据年初编制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审核项目建设进度及其他用款条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按县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资金调度,确保按时将资金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及时与银行做好对账工作,强化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偿债管理

第十六条 各融资平台融资的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经营收入,属于政府债务的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对已发生的政府债务融资要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按融资项目、已融资规模详细编制还本付息年度计划,送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融资平台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还本付息计划,于每次结息日和本金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内,将当次应付本息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及偿还手续。

第十九条 融资平台要及时归还融资本息,维护政府信用,对于预计不能按期偿还融资资金的,融资平台应提前两个月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制定还款预案,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防止债务逾期。

第五章 融资工作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年度各项融资目标顺利完成,对完成年度融资目标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融资到位情况给予提取融资工作经费。其中,在年度融资任务额度内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计提0.5%作为工作经费,超出年度融资任务的部分按0.6%计提工作经费。计提的工作经费每到位一笔计提一笔,主要用于融资前期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为政府债务融资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由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融资平台的融资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县内各区管委会(一城六区)融资资金和债务,由各区管委会(一城六区)自行使用和偿还。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金融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