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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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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县委的决定、指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管理创新,深化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打造“务实、高效、公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府,努力推动三都新跨越、实现三都新崛起。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扎实推进文化旅游生态经济立县、工业商贸现代农业富县、教育卫生科技创新强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多彩贵州·文明三都”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三都”建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水平。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努力推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统筹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议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规范审查、上会讨论等步骤,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督查督办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政务公开、程序正当、务实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并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提交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

第二十四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应对、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重视和方便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并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对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县督查督办局具体负责落实,督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的重点工作督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督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督查。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及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与发布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不断拓展公开领域、内容和方式,规范细化公开内容,构建“官方微博”等新型网络发布渠道,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加强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三十七条推进行政决策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公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对涉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使权力,公开行政执法履职情况,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依托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公开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实现行政权力全流程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指定人员担任,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单位班子成员担任。县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信息,通报县政府及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可采用直接面对记者、相关受众或书面发布、网上发布等方式。

第四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三都站点,实现办事服务“一站式”和行政流程审批再造,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加强整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镇(街道)和基层单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送礼和宴请。厉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它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街道)、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政协、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文件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有: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县委审议的有关事项;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命令、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 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五) 讨论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处分事项;

(六) 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 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和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与县政府常务会议结合举行。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中涉及财政性投资较大的项目决策、向外举债、国有资产出让、转让、划拨和涉及财政、税费等重大事项;特别重大的,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研究决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六)交流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情况;

(七)研究决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四十九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审定。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十条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需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集会议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人事、规划等重大事项的,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上级单位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的省州会议,由有关部门向县政府写出书面请求,同时附省、州有关批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批准,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及上行文和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县长外出期间,由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县长核报县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行文效用,提高办文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定期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严格请示程序,各部门和单位有重大问题,应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各分管副县长再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决定是否请示县长;确实需要县长出面协调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部门直接向县长汇报,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并经过其同意;对重大问题可同时向县长报告或提请县政府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各直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三府发〔2008〕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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