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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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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原《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府办发〔2013244号)进行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

 

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4)、《贵州省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黔府发〔200640)、《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南府办法〔201549号)。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地)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地)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各自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村工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新闻中心(县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组织体系详见图)

    2.县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4)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5)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能保证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县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设施及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检查,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县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突发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新闻中心(县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生产环节、加工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确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接受咨询和提出建议,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切实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村工作局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动物疫病等检测检疫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防和预报。

1.日常监管

县市场监督、卫生、农工、工信、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风险,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部门之间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进行通报。

    ②上下级之间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与事故有关部门和镇(街道)食品安全组织机构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州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州指挥部办公室。

    ③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州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预警行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预案,并及时通报县指挥部组成单位;必要时立即召开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决定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信息报告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县指挥部建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通报;各镇(街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州指挥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患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公众信息发布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发布本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需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情况的,报请州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和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立即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启动的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农村工作局局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事发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和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卫生执法人员到场,听从国家应急指挥部指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立即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启动的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农村工作局局长、事发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和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及卫生执法人员到场,听从省应急指挥部指挥。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立即响应由州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启动的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农村工作局局长、事发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和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及卫生执法人员到场,听从州应急指挥部指挥。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立即启动《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农村工作局副局长、事发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和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卫生执法人员、事发地医疗机构负责人、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治组全体卫生技术人员到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指挥长,根据突发事故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二)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要充分依靠事发地镇(街道)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县、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上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实施。

    (三)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救援的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则按程序报由州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 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赔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四)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能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上的安全、食品质量营养上的安全、食品卫生上的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营养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通过摄取食物进入人体的致病因素,使人体患感染性的或中毒性的疾病,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1.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和本部门食品安全应急措施。

2.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当本预案涉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3.本预案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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