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州直驻县各机构:
《三都水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控制矿山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南州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漫顶、尾矿库溃坝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预案、物资和经费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五)事故分级
矿山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供电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州级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领导和指挥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一般矿山事故的处置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矿山事故动态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全监管局、外县(市)等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分管矿山安全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全县矿山事故动态,接收各级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矿山事故情况,研判矿山事故发展趋势,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7.完成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县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矿山事故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政府新闻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控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县监察局: 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参与事故责任调查,督促和落实对矿山事故的责任追究。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治安警戒,疏散现场群众,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参与事故查处工作;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负责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协助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县总工会: 参与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负责协调通讯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救援的通讯畅通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应急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在我县所管养的公路范围内,对阻碍应急救援的公路,负责组织力量处置确保畅通;负责对水上救援船舶、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组织协调打捞救援和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使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现场特种设备进行监测及事发地的食品安全,提供相关部门技术和材料支持、所需的药品信息。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废弃矿山处置环境污染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因矿山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生活救助,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调配工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参与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地区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为抢险工作的决策提供气象依据,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供电局: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障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
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消防官兵参与应急救援。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职责:作好事故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矿山应急指挥部
1.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矿山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矿山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维稳组、舆论宣传组、环境影响处置组、专家技术组(见附件2),具体负责矿山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县矿山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
1.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聘请省内有关机构专家组成县矿山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专家组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根据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单位职责,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做好危险源监测监控工作。矿山企业是危险源监控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监测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监管部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矿山事故监测、预测、预警反馈机制。
2.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我县辖区内矿山事故相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1)露天采石场
(2)尾矿库
(3)井工矿山
3.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负责矿山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防预警
1.矿山企业事故预防。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2.各级政府事故预防。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三)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发布蓝色(Ⅳ)预警信息;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发布黄色(Ⅲ)预警信息;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发布橙色(Ⅱ)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发布红色(Ⅰ)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级安全监管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县安监局报请州安全监管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州安全监管局报请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授权发布。
(四)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预警后,事发地乡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矿山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矿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矿山事故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矿山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矿山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事故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矿山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1.矿山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矿山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站报告。
2.事发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站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报告。
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局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30分钟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以上矿山事故力争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省、州政府总值班室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4.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矿山事故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事发地乡级和县级人民政府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县矿山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矿山事故性质、发展趋势,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矿山事故动态,并及时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事发地的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安监站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逐级报告至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成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的县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4)及时派出相关应急力量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加强矿山事故动态的实时监控,分析原因,预测事态发展趋势。
(6)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7)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次生、衍生灾害应对措施。
(8)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专业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资源。
(9)制定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矿山事故危害的必要措施。
(10)迅速开通与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州安全监管局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11)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监管局增援,并积极配合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 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3)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矿山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矿山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矿山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一般矿山事故组织调查,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对较大矿山事故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二)善后工作
矿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矿山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矿山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对应急处置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矿山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矿山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矿山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矿山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矿山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矿山事故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乡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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