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驻县各单位:
州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号),明确了全州12县(市)人民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黔南府函〔2015〕235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县各镇(街道)征地补偿标准统一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附件1、2),此前印发的县内征地补偿标准和方案同时停止执行。
二、为做好我县征地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1.对在三府发〔2015〕7号文件执行之日(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已按照三府发〔2015〕7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的征地项目(政府投资性项目),征地补偿费可按照黔南府函〔2015〕235号文件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差(即同类地块补差总价=按照黔南府函〔2015〕235号文件应兑现的征地综合补偿价—同类地块按照三府发〔2015〕7号文件应兑现的征地综合补偿价—同类地块按照三府发〔2015〕7号文件已兑现补偿大米总价);2.对在三府发〔2015〕7号文件执行之日(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已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兑现补偿的征地项目(政府投资性项目),按照黔南府函〔2015〕235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不享受大米补贴)。
三、从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征收涉及青苗(林木)补偿和迁坟补助的,按照本文件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的标准执行。抢栽抢插抢种的青苗(林木)依法不予补偿。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各镇(街道)开展征地工作不再实行给予大米补助的政策。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镇(街道)不得私自或变相提高征地标准和青苗林木补偿标准及迁坟补助标准,对不严格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关于耕地和河滩的界定问题。耕地是指有土地承包证,或者无土地承包证的但是其长期耕种达五年(包括五年)以上的熟地(关于熟地的认证,需要张榜公示一个星期,在公示无意见后方可予以确定,否则不予认定)。有堤防的河道,其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属国有,没有堤防的河段,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属国有;洪水位以上的河滩有证则按有证处理,无证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1.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三都县部分)
2.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三都县部分)
3.三都水族自治县征收占用连片青苗林木补偿标准
4.三都水族自治县征收占用零星青苗林木补偿标准
5.三都水族自治县2016年度蔬菜粮油等作物年青苗补偿标准
6.三都水族自治县征收占用地涉及迁坟补助标准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