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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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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9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2〕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8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意义和指导原则

(一)工作意义

1.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通过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的建设,使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2.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多年来,我县的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虽有了一定提高,但由于行政复议人员力量比较薄弱,一些群众对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行政争议还存有疑虑等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效解决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以及社会公信力差等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社会公信力。

(二)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实施原则。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二是稳步推进原则。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复议资源,分阶段逐步推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案件审理机制。

三是注重实效原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高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功能定位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经县政府授权、负责审理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级所属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健全复议机构,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其宗旨是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实现行政争议化解、提高审理质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通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全体会以及办公室独立审理案件的形式来开展工作。通过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既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办理结果公信力和透明度;实现案件处理结果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保证全县社会经济快速稳妥的向前发展。

(二)工作程序

1.受理和登记。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以县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复议办)对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和编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单位收到案件后,将案件报送县复议办进行登记编号,并在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需在法定时限60日内审查终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需按程序报请批准,可以延长30日审结,延期报告抄送一份给县复议办存档。

2.调查和现场勘察。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和现场勘察,案件承办单位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案件调查工作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勘察工作后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

3.审核议决。调解结案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和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后,以县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决定意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决定意见以各部门名义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同时抄送一份给县复议办存档。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事实或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较强或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或者依法需撤销、变更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员会议决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中审议。委员会审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过半数参会委员的意见为审议意见。委员会审议后将案件审议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4.主任委员的否决权。主任委员可否决复议议决意见,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将案件退回委员会,由委员会另行组织委员重新审议,主任委员再次否决复议审议意见的,其应将整个案件提交县人民政府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时间安排

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稳步推进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县复议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县复议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需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期限进行立案受理、审查、作出决定。

第二阶段:2017年1月以后,根据人员配备情况,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案件审理机制。

(四)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拟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机构建设和后勤保障。为了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政复议工作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按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通过行政复议委员改革,不断提高我县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逐步构建起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工作衔接,办理好行政复议案件。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加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社会宣传,使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树立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

(三)搞好总结交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州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报告内容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及时总结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要加强与省内外各县市单位的交流,组织人员到先进单位考察学习,吸收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县行政复议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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