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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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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及《黔南州州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三都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及讨论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县政府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重大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县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执行复议委员会议定事项及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件;

(五)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需要召开会议审议的案件;

(六)其他应当由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

第五条  复议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讨论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复议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两部分组成。复议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专业及复议案件类型等情况,将委员划分为2-3个案件审议组,各个案件审议组可以代表复议委员会对所负责的该类别的案件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与复议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复议委员会及其案件审议组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即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定,以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的需要,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等行政复议案件,采取案件审理与决定相分离的方式,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审理意见,复议委员会进行集体表决审议。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案件审议组会议对案件进行审议。每次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为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以上,且应为单数。

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由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和委员专业特点选定。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承办人向参会的委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适用法律依据、争议焦点等情况,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可提前2天将相关材料分送各参会委员;

(二)案件承办人对需审议的问题、事项或案件争议焦点陈述意见并说明事实事由;

(三)主持人提出需审议的问题和事项(包括委员书面提交对该审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参会的委员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说明;

(五)各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六)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七)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案件审议笔录,由参会的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参加审议的委员一半以上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重新听证的,或者认为需要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应当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再恢复审议。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形成最后统一 的审议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案件审议报告,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一次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凡提请审议的案件,都要形成最后决议。对需要重新审议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5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议会议。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会务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一天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四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州、县有关保密规定;

(二)以复议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从事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其他妨碍复议案件审议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复议委员会的个人委员采取聘用制,每届聘用期为5年,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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