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
放开城镇落户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三都水族自治县“十三五”期间户籍城镇化率达20%、实现2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凡是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各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一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二是指具有使用权的租赁房屋。
(二)“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用人单位招聘,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灵活就业、创业满一年以上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之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落户对象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可以迁入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落户:
(一)享受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待遇在城镇居住的;
(二)在城镇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水库移民;
(三)在城镇新农村建设安居点建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在城镇安置的;
(四)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人员及共同居住的家属;
(五)进县城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及陪读的家长;
(六)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七)租赁房屋居住在城镇的县内农业转移人口;
(八)在县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
(九)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十)本县户籍升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本县户籍参军的退伍军人;
(十一)在本县城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集体户的设立。因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入户需要,经社区民警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可以设立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社区或单位内部指定人员担任。设立集体户的单位须确定一名户口协管员,配合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户口管理和年终户口核对工作。
(一)单位集体户的设立。(1)单位书面申请。(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3)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证明及户口协管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的设立。(1)社区居委会应设立社区居委会集体户,解决本社区居委会内暂无合法固定住所居民落户和及时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社区民警协助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的门牌号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房门牌号编制。(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所在村可以参照社区居委会设立集体户。
第六条 迁移入户。省内居民迁入:“一站式”办理,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结,不需到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省外居民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审批表后,带齐材料,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后,凭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一)集体户落户。(1)学生落户:提供监护人签字的学生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校同意入户证明,由学校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到管辖公安派出所办理。(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户: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可以由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到管辖公安派出所办理,也可以本人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3)企业单位职工落户:本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国营企业的提供单位聘用文件复印件,民营企业的提供聘用合同,可以由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到管辖公安派出所办理,也可以本人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4)挂靠社区居委会集体户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原户籍属于本社区的证明材料(可由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可经社区民警、警务助理出具核实证明材料),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
(二)本县户籍升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本县户籍参军的退伍军人落户。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所在社区(村)集体户落户,也可以在县城投靠亲属落户。投靠入户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同意入户证明,本人持申请、户口簿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到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享受保障性住房对象落户。享受保障性住房对象,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提供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房产证、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与住建签订的租赁合同四种证明材料之一),持书面申请和户口簿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到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在城镇新农居点建房落户。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新农村建设安居点建房的,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提供建房证明材料(建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建房证明),持书面申请和户口簿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征地拆迁安置落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安置证明),持书面申请和户口簿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六)购房、建房落户。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购房、自建房的,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私人自建房的,提供与房主签订的购房协议),持书面申请和户口簿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租房居住落户。凡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租赁合法房屋居住的户籍人口均可以在我县城镇落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住房屋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陪子女读书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务工的提供务工合同),本人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租人同意的落户在出租人户头上,出租人不同意的到村(居)委员会集体户落户。
(八)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落户。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或领取养老保险工资发放证明的复印件,本人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入城镇公共户口,也可以将户口迁到城镇房屋地或投靠迁入城镇。
(九)投靠落户。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的常住户口城镇居民,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旁系亲属(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姻亲关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其共同居住的,可提供被投靠人同意接收的书面证明材料,投靠人持书面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到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十)学生及陪读家长落户。在城镇购房居住的家长和学生在房屋地址落户;租房居住和住校的州内户籍学生在学校集体户落户;租房居住和住校的州外户籍学生由家长提供身份证租房合同、学校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办理居住证。具体办理程序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十一)在城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落户。以敬老院为单位建立集体户,县民政局出具证明,管理人员按照集体户要求落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仍按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公安部、贵州省公安厅、黔南州公安局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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