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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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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三都水族自治县内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74号)、黔南州公安局等部门 《关于做好我州中学生入学、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落户城镇和村改居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南公通〔2015〕65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是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户籍从乡村属性区域迁移至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属性区域的人口。

第三条  通过合理配套教育改革政策后,认真制定三都水族自治县“十三五”期间教育规划,整合全县办学资源,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属性区域后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改造扩建城镇学校

第四条  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结合当前城镇学校班级容量,根据县城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增加规模,做好学校布局规划,加快对三都水族自治县内城区学校的改扩建和新建。2016年将原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校区租赁给高平教育集团创办三都高平凤凰实验学校(完全中学),可容纳初中学生1500人、高中学生900人;2016年底完成新建第四幼儿园,可容纳210人;2017年底完成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学、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二中学、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改扩建项目,可容纳高中学生6500人,初中学生3600人;2019年、2020年根据学生实际增加规模对学校建设规划进行调整,确保满足办学需求。

第五条  其他人口较集中的镇要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好中小学改扩建工作。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六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第七条  加大统筹城镇师资力度,建立教师有序流动机制。对生源减少的学校的超编教师进行合理调整,充实到因户籍转移后学生人数增多的学校,确保师资配备均衡化。

第八条  积极实施城区学校教师招考办法,满足城区学校新增学生的需求,确保县内城镇师生比达到要求。

第四章  学生入学规划

第九条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16年9月起,户籍在三合街道范围内的,县城学校按照划片招生优先就近安排入学;非三合街道户籍的,根据县城学校班级容量情况,统一安排到较近的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学生入学按照高中招生相关政策,到录取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鼓励在县城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转入三合街道落户,毕业后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户口可以保留在县城,也可以迁回原户籍地址。

                 第五章  教育优惠条件      

第十二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区后,随迁子女享受的助学资助不变,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改善计划视其学校条件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区后,随迁子女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可享受当年上级文件规定的对乡村属性区域学生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加分及特殊类型招生的教育优惠政策;也可选择享受城镇属性区域学生教育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配合县教育部门对农业转移人口学生原户籍进行备案,配合出具身份认定证明,保障其继续享受有关教育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区后,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学生,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和教育精准扶贫资金补助。

第六章  户籍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学生转户方式:(1)学生家长在县城购房的,将学生及家长的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由家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2)投亲靠友或租房居住的,由学生家长到被投靠人房屋所在地或租房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3)不具备以上第(1)、(2)两种条件的,将户口迁入学校公共集体户,由学校集体户协管员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管安全的学校领导为集体户户主。学生毕业后,因升学需将户口迁出的凭录取通知书和县教育部门介绍信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需迁回原户籍地的,持学校出具的因升学、转学、退学需迁移户口的介绍信直接到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转户后,享受寄宿生贫困生活补助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进行评选、公示后发放。

第十八条  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提供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册复印件,学校招生人员完善资料后报县招生办,由县招生办通过函调到县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保障应享受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上级政策冲突的,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三都水族自治县教育局、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三都水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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