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产权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
产权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三都水族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的农村宅基地、承包土地、林地、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农村集体产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是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户籍从乡村属性区域迁移至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属性区域的人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保障政策包括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对其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承包土地、林地、集体收益分配等处置保障措施。
第二章 确权颁证
第四条 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力争2017年底前完成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新建、漏登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开展漏登、变更分户林权确权颁证工作。
第五条 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2016年7月1日启动三都水族自治县土地、房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为不动产权交易、流转奠定基础。
第六条 2017年5月底,完成三都水族自治县不动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建立县、镇联动的农村不动产权市场交易体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不动产权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流转等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不变。按国家相关惠农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
第八条 保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变。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尊重农民自愿原则,原使用宅基地有条件复垦的,复垦宅基地达200平方米的农户(或2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房屋宅基地)、到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区购房的农户、到镇人民政府驻地购房的农户,其购房补助按三都水族自治县精准扶贫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复垦耕地仍由该户经营管理;对没有复垦价值的宅基地,可以在适当范围内流转、出租等。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出宅基地,减少镇(街道)辖区内建设用地总量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对镇(街道)给予倾斜,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的15%给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镇(街道)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
第九条 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条 保留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对已经确权颁证的林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林农可以依法继承、合理流转、抵押和自主经营的权利;对于未颁证的林地,现属于自己经营管理的,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林农可以申请颁证;对于依法享有的四旁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不因户籍改变而发生变化,要求采伐自用材时只需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当地林业站备案即可采伐;对未分户的集体林地,依法享有该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使用权、所有权;对其享有的古大珍稀树木的所有权、继承权等不因户籍改变而改变。
承包林地已界定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的山林,仍然享有公益林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 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对其农村宅基地、承包耕地、林地在当地流转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农业转移人口原宅基地未确权登记的,可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其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后,上报三都水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对退出宅基地复耕的,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登记申请,经核实耕地四至、面积后办理登记。林地未登记或办理分户的,可向当地林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权属无争议、界线清楚后,组织相关登记要件上报三都水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需流转的农村宅基地、承包耕地、林地等集体产权,流转成功后,由不动产交易所办理相关交易、流转手续,由流转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三都水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转移人口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工作局、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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