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业就业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业
就业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障三都水族自治县“十三五”期间户籍城镇化率达20%、实现2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本着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依据相关创业就业政策规定,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户籍从乡村属性区域迁移至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属性区域的人口,以下称“农业转移人口”。
第二章 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且符合相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最高不超过8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2年,财政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党办通〔2014〕2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符合民贸民品企业贴息条件的,给予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贷款扶持,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贷款按照《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向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申报。属于在册贫困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进行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的精准扶贫“特惠贷”小额信用贷款扶持,向三都水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局申报。
第四条 农业转移人口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农业转移人口(女性,16岁-50岁;男性,16岁-60岁)有培训需求的,可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参加培训的人员,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文件规定实施。
第五条 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可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农业转移人口进驻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示范点(园、街)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创业,且符合《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创业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发〔2014〕20号)文件规定的,给予300元/月的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扶持。农业转移人口进驻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示范点(园、街)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一次性创业奖励按《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创业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向管辖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第七条 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可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即:扶持对象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贵州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为15万元;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指定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担保。创办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应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和《三都水族自治县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府发〔2012〕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三都水族自治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享受税收奖励扶持。农业转移人口创办中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向三都水族自治县税务部门申报税收奖励。
第九条 农业转移人口创办“众创空间”的可享受“众创空间”补助。农业转移人口创办“众创空间”,并经三都水族自治县商务局认定为“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的,纳入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按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5万—20 万元补助。参照《贵州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就联办通〔2015〕1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章 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农业转移人口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农业转移人口劳动力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创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收集省内外用工企业信息,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省内外用工单位就业。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由本人到经营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三都水族自治县就业局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本人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专业合作社)原件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到经营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表册填写。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申请人经营所公章后,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
(三)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条件符合、材料完整的,在放贷指标内及时移交给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到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移交的材料后及时分发到相关分社,由相关分社及时办理放贷手续。
第十三条 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贷款办理流程。
(一)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办的企业,由企业创办者向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都县支行分别派员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摸底。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按照有关政策及程序,尽快指导申请企业完善材料进行正式申报,并会同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都县支行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则尽快向州级有关部门上报认定。
(四)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民贸民品企业的,享受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及相关扶持政策。
民贸企业:实行“两年一清理半年一认定”制,每年4月底、10月底,完成县级办理流程,5月、11月初行文上报州级有关部门。民品企业:由民贸企业提供各相关资料提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按程序逐级上报州、省、国家民族事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待遇:除享受民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其技术改造项目还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特惠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
由借款人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特惠贷”农户贷款申请表》→村委会审核、审批→街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或镇(街道)扶贫工作站审核→贷款部门审核→县扶贫开发局审批→县扶贫开发局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办理流程。
(一)农业转移人口(男性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符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定的,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三都水族自治县就业局、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窗口报名,县就业局根据报名情况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因地制宜适时开班培训。培训机构为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三)享受培训补贴,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核发《职业技能培训证》,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场租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办理流程。
创业示范(园、街)点的认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挂牌认定。场租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可以同时申报审批,农业转移人口到创业示范(园、街)点内创业的,由本人携带有效证照、身份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场租合同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一)资格审查。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需向创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创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进行初审。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合格后,扶持对象到创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可享受扶持政策。
(二)财政资金补助。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向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县财政部门按规定额度从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支付。财政资金补助按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业自由支配,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税收奖励。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在次年年初向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税收奖励申请,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微型企业如有贷款需求的,可向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15万元额度的贷款申请。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推荐给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核资料(按减免税类型可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备案类不需进入下一流程,符合条件的直接备案后享受减免)→税务分局管理员调查核实→税务分局长复核→上报业务股→按申请审批类减免税的税种、税额等,决定审批或上报州、省级税务机关→上级批复→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今后执行过程中,如本办法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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