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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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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我县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生态移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是指“十二五”及以前已享受国家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对象和“十三五”期间因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到城镇的

人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配套政策包含“十二五”以前和“十三五”期间有关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的安置方式、住房补助、宅基地复垦补助、创业就业扶持、户籍等政策。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四条  主要依托就业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设施较好的工业园区、城镇进行集中安置。

第三章  住房补助、宅基地复垦补助政策

    第五条  “十二五”已享受的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生态移民)对象已按国家政策落实。“十三五”期间计划搬迁的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

万元,整体搬迁中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l.2万元。

    第六条  “十二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户(扶贫生态移民)户口迁出后,自愿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的,按贵州省有关补助规定进行补助。“十三五”期间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的按每人1.5万元补助。“十三五”期间愿意搬迁进入县城安置的,在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补助的基础上,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中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优先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章  就业扶持与后续发展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中的

青壮年劳动力,由县人民政府整合资源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技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

    第九条  创业就业扶持。全面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大力实施“全面创业行动计划”和“双百工程”,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自主创业,给予相关税费减免,享受当地创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给予最高8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易地扶贫搬迁户中新创办和以吸收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为主的新办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315万元扶持政策。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对象落户城镇后,优先安排移民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十条  产业发展支持。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

导和扶持搬迁移民从事种养业、加工业、乡村旅游和商贸运输服

务业等。可根据当地实际,将原有承包地进行流转,原有各项支

农惠农补贴不变。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与安

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

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还可

继续享受《贵州省扶贫开发惠农政策汇编》中的扶贫优惠政策,

直至稳定脱贫。

    第十二条  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转移脱贫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进入城镇务工有固定单位(企业)的,可由所在单位(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长期无固定工作场所的,视其自身经济条件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可以自主选择农村或城镇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落户城镇后,可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符合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程序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之月起,其家庭农村低保待遇取消。

第十五条  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需要在迁出地参加选举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三章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户籍迁出组织关系不迁出的,必须按时参加原户籍地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户籍政策

    第十六条  “十二五”期间及以前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口迁移,由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牵头,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十三五”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口迁移,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在安置点所在地城镇落户后,保留原有土地、山林承包关系、集体经济收益权和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也不变,同时可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第七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对象,可向当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易地扶贫搬迁书面申请。工作流程和步骤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交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二)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开发局核定。

    (三)农户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

    (四)搬迁户入住新房2个月内自行拆除旧房。

    (五)户口迁出后兑现相关补助。

第十九条  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流程:持书面申请、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安置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移民人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由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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