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建立健全财政、城镇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建立健全财政、城镇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建立健全财政、城镇建设
用地、基础设施建设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确保“十三五”期间,三都水族自治县吸纳2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并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是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户籍从乡村属性区域迁移至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属性区域的人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作机制,包含健全财政保障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财政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与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第二章 财力保障
第四条 农业转移人口原通过“一卡通”享受的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不变,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优先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财政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计提3%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计提6%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逐步建立与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相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分配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并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增加数量挂钩。
第七条 按照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规划和数量逐年增加财政支出比例,健全财政支出安排与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提高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财力保障能力。
第八条 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镇化建设力度,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分担政府责任,减轻财政压力。
第九条 根据年度职能部门建设任务和负担比例,建立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分配、备案等工作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
第十条 对各部门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配套政策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章 建设用地保障
第十一条 镇(街道)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出宅基地后,建设用地总量减少的,根据镇(街道)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给予倾斜,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的15%给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 项目保障
第十二条 加大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住房、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
第十三条 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的住房、卫生、教育、养老、农贸市场等优先纳入县“十三五”规划建设资金安排。优先安排“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城镇、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三都水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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