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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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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住房

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十三五期间户籍城镇化率20%、实现2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是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户籍从乡村属性区域迁移至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属性区域的人口。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住房保障政策是指为实现三都水族自治县户籍城镇化率达20%、实现2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十三五”目标任务,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整合国家各种住房政策和奖励政策,推出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政策。

第二章  解决住房方式

第四条农业转移人口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住房。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

(三)购买商品房。

第三章  购房补助奖励

第五条  农业转移人口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购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一)宅基地复垦奖补。在三都水族自治县有宅基地的农业转移人口,自愿申请复垦宅基地的,原使用宅基地有条件复垦的,复垦宅基地达200平方米的农户(或2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房屋宅基地)、到县城购房的农户、到镇人民政府驻地购房的农户,其购房补助按三都水族自治县精准扶贫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二)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农业转移人口属于三都水族自治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整体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

(三)计生家庭优先优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区购买商品房、集中安置房、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申请住房保障。

第七条农村居民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区购买经政府审查并签定团购合同的商品房,落户城镇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复垦、计生户奖励扶持等政策。在县城自由购买商品房符合相关条件的,落户城镇后可享受农村宅基地复垦、计生户奖励扶持等政策。在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居住点购房并经政府审查同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落户城镇后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易地移民搬迁、农村宅基地复垦、转移脱贫等政策。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落户城镇的可享受减税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3%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由3%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3%减按1%的税率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申报流程

(一)低保家庭或残疾家庭申报流程:

1.本人到社区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局初审合格后领取申请表;

2.领得的申请表审核栏上需加盖村(居)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章;

3.到县房管部门查询有无房产登记记录;

4.到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有无车辆登记信息;

5.个体工商户或经营企业需提供县工商部门相关营业执照;

6.需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是否属于低保家庭的证明和残疾证明;

7.由村(居)委员会收集并公示;拍照留底后,统一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交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流程:

1.本人到社区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局初审合格后领取申请表;

2.领得的申请表审核栏上需加盖村(居)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章;

3.到县房管部门查询有无房产登记记录;

4.到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有无车辆登记信息;

5.县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保情况证明;

6.由村(居)委员会收集并公示;拍照留底后,统一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交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县城镇常住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需具备条件:(1)主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行为能力;(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私有住房转让或转租行为;(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800元,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的,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城居住。

2.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需取得本县《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局2年以上(含2年)完税证明;(2)在本县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私有住房转让行为;(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800元,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城居住;

3.以下人员申请公租房不受经济收入和户籍限制: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外引进的行政事业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在县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村(居)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2.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村(居)委员会和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在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的经济收入认定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论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反馈收入认定后,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家庭。

3.核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以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核准通知告知申请人家庭。

4.经复审,核准凡是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要经过轮候、摇号抽签后,方可签约入住。

(五)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流程:

1.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我县常住户口;(2)申请对象家庭必须是2人以上(孤寡老人除外);(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当年最低工资线的1.5倍(2015年人均月收入为2100元);(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的,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城居住。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办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社会事务办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2)初审:各(镇)社会事务办或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7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实。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社会事务办应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意见栏内要写上“上述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字样,同时要签上调查登记人员姓名(调查必须2人以上)和负责人的姓名、日期、盖上单位公章,并及时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7天。公示后社会事务办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加盖公章后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3)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社区居委会和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在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的经济收入认定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审核认定,并将收入认定结论及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县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结论后,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家庭。(4)核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以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核准通知告知申请人家庭。

第十条宅基地复垦奖补申办流程:

(一)宅基地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是否在复垦范围;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人对宅基地户主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空坝面积进行测量,收集宅基地复垦复耕相关材料,对涉及的补偿造册公示并经宅基地户主确认;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宅基地复垦相关数据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五)县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的,签订宅基地复垦等相关协议,督促指导宅基地户主及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宅基地户主不自行拆除的需承诺无条件交由宅基地复垦单位拆除);

(六)宅基地户主要购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购房抵扣证明;宅基地户主不购房或到集中建房区建房的,将相关补助资金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申办流程:

(一)选定搬迁对象目标区域。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以最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为基础,对照迁出地区条件选定搬迁对象识别区域,在选定的区域内开展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

(二)公布搬迁条件。在选定的搬迁对象识别区域内将搬迁对象需要具备的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对象家庭个体条件两项基本条件张榜公布。

(三)普查筛选搬迁对象。按照张榜公布的搬迁条件和县扶贫开发局提供的最新建档立卡信息资料,由镇(街道)对选定区域内的贫困群众进行普查,筛选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

(四)群众申请。经普查筛选,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搬迁的群众,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

(五)入户核实。对申请参加搬迁的群众,要逐户入户进行核实。

(六)村民小组评议。逐户核实搬迁对象后,提交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后上报村委会。

(七)村(居)委员会复议公示。对村民小组评议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由村(居)委员会进行集体公开复议,复议通过后,分别在各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寨张榜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上报镇(街道)政府。

(八)镇(街道)复核再公示。对村(居)委员会复议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由镇(街道)组织复核无异议后,分发各村和村民小组进行再次张榜公示,再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再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政府。

(九)县初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十)州审批。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州发展和改革委、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州扶贫办等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十一)省抽查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移民局抽查核实,并按照贫困程度、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扶贫开发资源条件、安置地承载条件等进行综合平衡,确认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以上步骤完善确认后,填写《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贫困人口易地转移脱贫申请表》,《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经村(居)委员会进行初审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县扶贫开发局共同审核,《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报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县国土资源局原件一份备案,《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贫困人口易地转移脱贫申请表》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二条 计生优先优惠确认流程:

持迁入地家庭成员的户口册原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相关手术证明原件或二女户的手术证明原件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科审核,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住房保障优先优惠证明。

第十三条商品房申报团购和享受减税流程:

(一)在县房屋管理局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查并签定团购合同的房开企业选房,根据选房地址转为城镇居民后,提供户口簿享受团购价。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购房合同、身份证等资料直接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审批部门。

(五)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六)审批部门核准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都水族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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